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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 代 码 : 000757 证 券简 称 : 浩物股份 公 告编 号 : 2014-32号四 川 浩 物 机 电 股 份 有 限 公 司关 于 签 订 募 集 资 金 三 方 监 管 协 议 的 公告本公司及 董 事会全体成 员 保证信息披露的 内 容真实 、 准确 、 完整 、 没有虚假 记 载、误导性陈述 或 重大遗漏。四川浩物 机电股 份 有限公司 (以下 简 称 “本公 司” ) 经 中 国证监会 关 于 核 准 四 川 浩 物 机 电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的 批 复 ( 证 监 许 可 20131573 号) 核 准,向控 股股东 天津市 浩物机 电 汽车贸易 有限公 司非公开发 行人民 币 普通股 (A 股 ) 85,287,900 股 ,每股 面值 人民币 1.00 元,每股发行 认购价 格 为人民币 4.69 元, 共计募集 人民币 400,000,251.00 元 ,扣除与发 行有关 的 费用人民 币 12,265,287.90 元, 公司 实际募集 资金净 额为人民币 387,734,963.10 元 。 以 上募集 资金已由 大华会 计 师事务所 (特 殊 普通合伙 )审验 , 并出具了 大华验 字 2014000205 号 验 资报告 。为 加 强 本 公 司 募 集 资 金 管 理 , 保 护 中 小 投 资 者 的 权 益 , 根 据 有 关 法 律法规、 深 圳证券 交 易所股票 上市规 则 、 深圳交 易所主 板 上市公司 规范运 作 指 引 等 相 关 法 律 、 法 规 和 规 范 性 文 件 及 本 公 司 募 集 资 金 管 理 办 法 的有关规 定, 本公 司、 国泰君 安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 (以 下简称 “国 泰君安 ”) 及兴业银 行天津 空 港支行于 2014 年 6 月 23 日 签署了 募 集资金三 方监管协议 (以下 简称“ 协议” ) , 协议主 要 内容如下 :一 、 本 公 司 在 兴 业 银 行 天 津 空 港 支 行 开 设 募 集 资 金 专 项 账 户 ( 以 下 简称 “专 户 ”) , 账 号 为 441320100100002296, 截 止 2014 年 6 月 4 日 , 该 账户 存 入 金 额 为 387,734,963.10 元 。 该 专 户 仅 用 补 充 流 动 资 金 , 不 得 用 作其 他 用途。为 提 高 募 集 资 金 使 用 效 率 、 合 理 降 低 公 司 财 务 费 用 、 增 加 存 储 收 益 ,本 公 司 在 不 影 响 募 集 资 金 使 用 计 划 的 前 提 下 , 可 以 将 专 户 中 的 部 分 募 集 资 金以协定 存款 、 定 期存单或 7 天 通知存 款的方式 存放 , 并 以中国人 民银行及 兴业银行 天津空 港 支行规定 的利率 计 算利息。为 保 证 募 集 资 金 的 安 全 管 理 和 合 法 使 用 , 本 公 司 、 兴 业 银 行 天 津 空 港 支 行 、 国 泰 君 安 三 方 同 意 : 本 公 司 以 上 述 方 式 存 放 的 资 金 本 息 , 在 到 期 后 将 及 时 转 入 专 户 进 行 管 理 或 以 上 述 存 款 方 式 续 存 , 并 及 时 通 知 国 泰 君 安 或 其 保 荐 代 表 人 。 协 议 中 所 有 的 定 期 存 单 不 得 质 押 。 本 公 司 如 需 提 前 支 取 定 期 存 单 项 下 的 资 金 必 须 事 先 通 知 兴 业 银 行 天 津 空 港 支 行 、 国 泰 君 安 , 并 按 协议约定 将提前 支 取的资金 转入专 户 进行管理 。二 、 本 公 司 、 兴 业 银 行 天 津 空 港 支 行 应 当 共 同 遵 守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票 据 法 、 支 付 结 算 办 法 、 人 民 币 银 行 结 算 账 户 管 理 办 法 等 法 律 、 法 规、规章 。三 、 国 泰 君 安 作 为 本 公 司 的 保 荐 机 构 , 应 当 依 据 有 关 规 定 指 定 保 荐 代 表 人 或 其 他 工 作 人 员 对 本 公 司 募 集 资 金 使 用 情 况 进 行 监 督 。 国 泰 君 安 应 当 依 据 募 集 资 金 管 理 相 关 规 定 以 及 本 公 司 制 订 的 募 集 资 金 管 理 办 法 履 行 其 督 导 职 责 , 并 有 权 采 取 现 场 调 查 、 书 面 问 询 等 方 式 行 使 其 监 督 权 。 本 公 司 以 及 兴 业 银 行 天 津 空 港 支 行 应 当 配 合 国 泰 君 安 的 调 查 与 查 询 。 国 泰 君 安 每季度对 本公司 现 场调查时 应同时 检 查募集资 金专户 存 储情 况。四 、 国 泰 君 安 指 定 的 保 荐 代 表 人 洪 华 忠 、 胡 耀 飞 可 以 随 时 到 兴 业 银 行 天 津 空 港 支 行 查 询 、 复 印 本 公 司 专 户 的 资 料 ; 兴 业 银 行 天 津 空 港 支 行 应 及 时、准确 、完整 地 向其提供 所需的 有 关专户的 资料。国 泰 君 安 指 定 的 保 荐 代 表 人 向 兴 业 银 行 天 津 空 港 支 行 查 询 本 公 司 专 户 有 关 情 况 时 应 出 具 本 人 的 合 法 身 份 证 明 ; 国 泰 君 安 指 定 的 其 他 工 作 人 员 向兴 业 银 行 天 津 空 港 支 行 查 询 本 公 司 专 户 有 关 情 况 时 应 出 具 本 人 的 合 法 身 份证明和单 位介绍 信 。五、 兴业 银行天 津 空港支行 按月 ( 每 月 10 日之前 ) 向本 公司出具 对账 单 , 并 抄 送 国 泰 君 安 。 兴 业 银 行 天 津 空 港 支 行 应 保 证 对 账 单 内 容 真 实 、 准 确、完整 。六、 本公司 一 次或 12 个月以 内累计 从 专 户中支取 的金额 超 过 5,000 万 元或该专 户总额的 20%的, 本公 司及兴 业 银行天津 空港支 行 应及时以 传真方 式通知国 泰君安 , 同时提供 专户的 支 出清单。七 、 国 泰 君 安 有 权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更 换 指 定 的 保 荐 代 表 人 。 国 泰 君 安 更 换 保 荐 代 表 人 的 , 应 将 相 关 证 明 文 件 书 面 通 知 兴 业 银 行 天 津 空 港 支 行 , 同 时 按 协 议 要 求 向 本 公 司 、 兴 业 银 行 天 津 空 港 支 行 书 面 通 知 更 换 后 的 保 荐 代 表人联系 方式。 更 换保荐代 表人不 影 响本协议 的效力 。八 、 兴 业 银 行 天 津 空 港 支 行 连 续 三 次 未 及 时 向 国 泰 君 安 出 具 对 账 单 或 向 国 泰 君 安 通 知 专 户 大 额 支 取 情 况 , 以 及 存 在 未 配 合 国 泰 君 安 查 询 与 调 查 专户资料 情形的 , 本公司有 权单方 面 终止本协 议并注 销 募集资金 专户。九 、 协 议 自 本 公 司 、 兴 业 银 行 天 津 空 港 支 行 、 国 泰 君 安 三 方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授 权 代 表 签 署 并 加 盖 各 自 单 位 公 章 之 日 起 生 效 , 至 专 户 资 金 全 部 支 出完毕并 依法销 户 且国泰君 安督导 期 结束之日 (2 015 年 12 月 31 日)起 失 效。特此 公 告。四川 浩 物机电股份有限 公 司董 事 会 二 一 四年六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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