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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 钢 板 材 股 份 有 限 公 司短 期 闲 置 资 金 理 财 管 理 制 度第 一 章 总 则第 一 条 为 规 范 本 钢 板 材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公 司 ”) 的 资金理 财 管理 , 提 高资 金 运作 效 率 , 防 范 资金 理 财 决 策和 执 行过程 中 的相 关 风险 , 提 升公 司 经济效 益 , 维 护 股 东 和公 司 的合法 权 益 , 根 据财政 部 颁布 的 企业 内 部控 制 基 本 规范 及配套 指 引 、 深 圳证券 交 易 所 信息披 露 业务 备 忘 录第 25 号 证 券投资 及公 司章程 等有关 法律法 规 的 规定, 结合公司 实际情 况,制定 本制度 。第 二 条 本 制 度 所 称 资 金 理 财 是 指 公 司 以 提 高 资 金 使 用 效 率和 收 益水平 为 目 标 , 对 短 期 自 有闲 置 资金通 过 利 用 银 行 理 财工 具 进行运 作 和管 理 , 在确 保 安全 性 、 流动 性 的基 础 上 实 现资金 保值增值 的过程 。第 三 条 本 制 度 仅 适 用 于 公 司 母 公 司 , 公 司 所 属 子 公 司未 经批准 不得进行 任何形 式的资金 理财活 动。第二章 资金 理 财交易 的 原则第 四 条 遵守国 家相 关法律 法规的原 则公 司进 行 理财产 品 业 务 , 只 允 许 与 具有 合 法经营 资 格的 金 融 机 构 进行交 易 , 不 得 与非正 规 机构 进 行交易 。 交易 必 须1以 公司名 义设立理 财产品 账户 , 不 得使用 他人账户 进行操 作理 财产品 。第 五 条 遵循公 司章 程条款 的原则 资 金理 财 额度不得 超过董 事会审议 批准的 范围。 第 六 条 确保公 司经 营资金需求的原 则 资 金理 财 业务交 易 的资 金 须为公 司 闲置 资 金 ,其 使 用不影 响公 司 正常生 产 经营 活 动及投 资 需求。 第 七 条 保证资 金安 全的原 则公 司进 行 资金理 财 的币 种 仅限人 民 币 。 理财 产 品 交 易的 标 的为 安 全性高 、 低风 险 、 稳 健 型 类理 财 产品 , 具 体仅 限 于 固 定收 益 类银行 理 财产 品 。 不得 用 于股 票 及其衍 生 品 、 证 券 投 资基金 等以证券 投资为 目的的高 风险理 财产品。第 八 条 保持资 金流 动性的 原则 理 财 资 金 的 运 作 投 向 应当 是 期 限 不 超 过 一 年 的 银 行 理财 产品, 禁止进行 长期投 资或其他 难以及 时变现的 项目。第三章 资金 理财 的组织机 构第 九 条 公司设 立理 财小组, 由总经 理、 主管 副总经 理、 财 务负责 人、 董事 会秘书 等人员组 成, 公 司财务部 负责具 体 理 财操作 事项,并 向理财 小组报告 工作。第 十 条 总 经 理 经 股 东 会 或 董 事 会 授 权 , 在 所 核 准 额 度范 围内负 责资金理 财方案 的审批。第四章 资金 理 财业务 实 施流程2第 十 一 条 财 务 部 根 据 公 司 财 务 现 状 、 现 金 流 状 况 及 利率 变动 等 情 况 , 对 资金 理 财产品 标 的进 行 内容审 核 和风 险 评 估 ,选择 合适的资 金理财 产品。第 十 二 条 财 务 部 制 定 理 财 计 划 提 交 主 管 财 务 副 总 审 核 , 经 总 经理审 批 后 , 由 财务部 负 责具 体 组织 、 实 施相 关 理 财 业务的 投资运作 管理工 作。第 十 三 条 理 财 业 务 操 作 过 程 中 , 财 务 部 应 根 据 与 金 融 机 构签 署 的协议 中 约定 条 款 , 及 时 与金 融 机构进 行 结算 。 在 利 率发 生 剧烈波 动 时 , 财 务部应 及 时进 行 分析 , 并 将有 关 信 息 通报公 司资金理 财工作 组。第 十 四 条 财 务 部 应 定 期 将 理 财 业 务 的 情 况 上 报 公 司 办 公 会 。 在 理财业 务 到期 前 , 如出 现 利率 波 动等不 利 因素 , 财 务 部应采 取措施, 确保将 理财业务 本金及 利息按时 收回。第五章 日常 监管第 十 五 条 财 务 部 必 须 建 立 台 账 对 资 金 理 财 产 品 进 行 日 常 管理 , 建 立健 全 会计 账 目 , 做 好 资金 使 用的账 务 核算 工 作, 并 进行相 关档案的 归档和 保管。第 十 六 条 审 计 部 负 责 对 资 金 理 财 产 品 的 资 金 使 用 情 况 进 行审 计 与监督 。 审计 部 定期审 查 理财 产 品业务 的 审批 、 实 际 操作 、 资金使 用 及盈 亏 情况等 工 作 , 督 促财务 部 及时 进 行账 务处理 ,并对账 务处理 情况进行 核实。3第 十 七 条 监 事 会 有 权 对 公 司 资 金 理 财 产 品 情 况 进 行 定期 或不 定 期检查 , 如发 现 违规操 作 情况 可 提议召 开 董事 会 , 审 议停 止 该投资 , 并 对 造成 公 司 实 际损 失 的责任 人 员提 出 处 理 建议。第 十 八 条 公 司 在 定 期 报 告 中 , 需 对 资 金 理 财 产 品 的 办 理 及收益 情况进行 披露, 接受公众 投资者 的监督。第 六 章 附 则第 十 九 条 本 制度自 董事会 批准之日 起施行 。 第 二 十条 本 制度 的 解释和 修订权归 公司董 事会所有 。第 二 十 一 条 本 制 度 未 尽 事 宜 ,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和 章程 的 相 关规 定 执行 。 本 制度 与 有关法 律 法规 、 规 范 性 文 件 及 本 公 司 章 程 的 有 关 规 定 不 一 致 的 , 以 有 关法 律法规 、规范性 文件以 及章 程 的规 定为准。二 一 三 年四月 二 十二日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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