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泰A:对外投资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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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 泰 纺 织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对 外 投 资 管 理 办 法( 2013 年 度 股 东大会 审 议 通 过)第 一章 总 则第 一条 为加强鲁泰纺 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对外投资活动 的管理, 规范公司的投资行为, 保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 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制订本办法。第 二条 本办法所称投 资,是指公司作为独立的法人主体对公司的项目进行 投资、 购买有价证券以及对其他法人投资并承担有限责任的投资行为, 包括以实 物、现金、技术、土地使用权等有形和无形资产进行的投资。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其所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的一切对外投资 行为。 第 三条 投资的类型, 可分为项目投资、对外股权投资、风险投资等。 第 四条 项目投资,是 指由公司作为投资方,主要以现金出资形式对公司已有项目进行扩建或新建项目所进行的投资。第 五条 对外股权投资 ,是指公司与其他法人或自然 人 新组建公司、购买其 他法人或自然人 持有的股权或对其他公司进行增资, 从而持有其他公司股权所进 行的投资。第 六条 风险投资是指 公司将风险资本投向刚刚成立或快速成长的未上市新 兴公司 (主要是高科技公司) , 在承担投资风险的基础上为被投资公司提供长期 股权投资和增值服务, 再通过上市、 兼并或其它股权转让方式撤出投资, 取得高 额回报的投资和 公司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股票转让活动买卖上市交易的股票以及购买基金、国债、企业债券、期货及其他衍生金融品种所进行的投资。第 二章 投 资 决策 权 限第 七条 公司进行投资 时,董事会的投资决策权限如下:(一)董事会有权决定投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次经审计净资产的 15%以下的 项目投资, 超过上述限额的投资行为须报股东大会审批 ;(二)董事会有权决定投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次经审计净资产的 15%以下的股权投资, 超过上述限额的投资行为须报股东大会审批 ;(三) 董事会有权决定投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次经审计净资产的 8%以下的风险投资, 超过上述限额的投资行为须报股东大会审 批 。 第 八条 公司进行投资 时,董事长的投资决策权限如下:(一) 董事长有权决定投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次经审计净资产的 3%以下的风 险投资;(二) 董事长有权决定投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次经审计净资产的 5%以下的项 目投资。第 九条 公司进行投资 时,总经理的投资决策权限如下:(一) 总经理有权决定 投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次经审计净资产的 1.5%以下的 风险投资;(二) 总经理有权决定 投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次经审计净资产的 2.5%以下的 项目投资。第 十条 公司实行投资 责任制,谁决策,谁负责;参与调研、论证、建设、经营的主要人员负有连带责任。第 三章 执 行 与实施第 十 一 条 在对重大 投 资项目进行决策之前, 应对拟投资项目进行可行性研 究, 分析投资回报率、 内部收益率、 投资回收率、 投资风险及其他有助于作出投 资决策的各种分析。第 十 二 条 公司进行投 资时,应与另外的投资方或被投资方签订书面合同或 协议, 在投资合同或协议生效之前, 不得支付投资款或办理投资资产的移交; 投 资完成后,应取得被投资方出具的投资证明或其他有效凭据。第 十 三 条 对单笔投资 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以上的投资项目 , 应组织有关专业 人员进行评审、论证。第 十 四 条 财务部门应 对公司对外投资活动进行完整的会计记录,进行详尽 的会计核算, 按每一个投资项目分别设立明细账簿, 详细记录相关资料。 在期末 进行成本与市价孰低比较,正确记录投资跌价准备。第 十 五 条 在处置对 外 投资之前,必须对拟处置对外投资项目进行分析、论证, 充分说明处置的理由和直接、 间接的经济及其他后果, 然后提交股东大会 或董事会或董事长或总经理进行审批, 批准处置对外投资的权限与批准实施对外投资的权限相同。 处置对外投资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第 十 六 条 本公司对 投 资活动的信息披露应符合现行会计准则、会计制度和公开发行股票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要求。第 四章 投 资 管理第 十 七 条 公司有关 部 门应当按照各自的分工,行使投资的管理职能。第 十 八 条 对公司相应 决策层最终审查决定的投资事项,公司董事会和经营 管理层应当认真履行和实施。第 十 九 条 公司的项目 投资,前期工作项目由公司 总 工程师办公室负责,建 设期的管理由基建管理部门负责, 投入生产后由生产管理部负责管理; 对外股权 投资、 风险投资均由财务部负责管理; 审计处根据相关决策层的授权, 负责对投 资项目进行监督和审计。第 二 十 条 上述具体 负 责部门应当对所管理的投资项目进行 及时跟踪,并向公司经营管理层及时汇报有关进展和变化情况。第 五章 附 则第 二 十 一条 必要时董 事会可委托投资项目经办人(负责人)之外的人员对 投资项目进行评价、分析。第 二 十 二条 本制度所 说的投资涉及关联方而构成关联交易的, 除符合本制 度的规定,还应符合公司章程关于关联交易的规定。第 二 十 三条 本公司的 对外投资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接受政 府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第 二 十 四条 本办法由 本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第 二 十 五条 本办法自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行。鲁泰纺织股份有限公司二一四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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