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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煤炭工业(集团)嵩阳煤业有限公司银行结算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资金管理,严肃银行结算纪律,明确业务流程,杜绝违法乱纪现象的发生,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银行结算办法 ,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章 银行开户与账户管理第二条 公司可根据经营管理的需要,按规定的审批手续开设银行账户。第三条 银行账户只能用于规定业务范围内的银行结算,不出租、出借,不得用于个人结算。第四条 公司财务经营处要建立银行账户备查簿 ,对银行账户进行分类管理,除基本账户外,辅助账户和专用账户应根据情况及时清理销户。第三章 资金结算及票据的管理第五条 财务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银行重要结算凭证的购买、使用和保管工作,并建立登记簿,逐本逐号进行登记。第六条 收入票据的管理(1)业务部门收到支票、银行汇票、商业汇票等票据时,应及时交存财务部门,不得私自存放;(2)财务部门在收到业务部门交来的银行票据时,应及时办理交接手续,并认真审核票据的真伪性;对于财务部门无法鉴定的票据,出纳员必须于当日送银行审验;(3)财务部门应建立登记簿,将收到的银行汇票、商业汇票及汇入款项序时逐笔登记,并及时核对注销;(4)财务部门收到信用不好或不了解情况的客户交来的支票、汇票等支付凭证时应通过银行电话或电报查询无误后,再办理结算手续;(5)会计人员应将收到的各类银行票据及时送存开户银行,不得私存他处,损公肥私。进账单应及时、完整传递,并办理交接手续;(6)出纳员要妥善保管各种银行票据,对库存的银行承兑汇票、延期支付支票等库存票据及时清理,及时填写汇票缴存单和到期银行承兑汇票的存款单; (7)财务部门对业务发生频繁的客户,其结算应通过往来账户反映,即收到款时,贷记“应收账款” ;结算货款时,借记“应收账款” ;(8)应收款项出现贷方余额,对方单位要求退余额时,必须由业务部门经办人员添制退余款申请单,经部门负责人、分管总经理签章,财务部门核对无误后方可办理退款。第七条 承付票据的管理(1)财务部门收到对方单位通过银行划转的“托收承付凭证”或“委托收款凭证”后,应于当天登记“托收承付登记簿” ,并立即填写“承付通知书”送交有关部门。接到“承付通知书”的部门应于一天内,在“承付通知书”签署“同意承付”或“全部拒付” 、 “部分拒付”的意见,其中,拒付意见应填明拒付理由。签署意见的“承付通知书”应迅速交回财务部门,据以办理承付或拒付手续。(2)票据传递问题造成企业损失的,应查明原因 ,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第八条 银行支票的管理(1)财务部门应建立严格的支票领用、注销手续,领用支票人必须在“支票领用登记簿”上签字;(2)原则上不得签发空白支票,特殊情况下必须在支票上写明签发日期、收款单位、用途和支出限额;(3)出纳员要准确掌握各银行账户的资金清况,任何人不得签发“空头支票”和“远期支票” 。第九条 银行存款的管理1.由于业务需要,在两个银行账户之间转存资金时,必须征得财务负责人的同意;2.出纳员必须把当日已办理完毕的收款单据及时转交会计人员进行账务处理;3.银行出纳应根据审核无误的记账凭证,逐日逐笔、序时登记银行存款日记账,并结出当日余额;4.银行日记账要按月同各开户银行对账,按季同各开户银行面对面对账,确保公司银行账目与各商业银行账目完全一致;5.银行日记账与银行对账单核对,不得由管理银行存款的出纳员负责;银行对账单必须按银行账号顺序装订,连同“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一起即使归档、保存;6.通过网上银行办理结算业务时,必须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并建立相应的授权机制。第四章 附则第十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行执行。第十一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嵩阳公司财务经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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