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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煤炭工业(集团)嵩阳煤业有限公司票据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票据管理,进一步完善财务制度,根据国家票据管理有关规定,特制定公司票据管理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票据是指银行汇票、支票和收据。第三条 公司票据由公司财务经营处统一管理。第二章 银行汇票第四条 收到银行汇票时,需检查核实下列事项:(一)出票人有无权限签发汇票;(二)收到非出票人交来汇票时,应要求交付汇票人背书;(三)查明汇票是否有效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如申请人或出票人、文字、金额、到期日、签票人盖章等是否齐全和正确;(四)汇票上文字有无涂改、涂销或更改;(五)注意汇票上的文字记载(如禁止背书转让字样);(六)注意汇票是否已逾期;第五条 转交汇票时,由交接人和接受人做交接纪录,并详细记录好汇票的有关事项,在交接本上签名。第六条 收到银行汇票时,出纳和票据管理人员应一同及时到银行进帐。第七条 公司定期对汇票盘存。票据保管人要做好备查帐薄,逐笔登记每一张票据的种类、号数、签发日期、票面金额、交易合同号、承兑人、背书人的单位名称、到期日等。第三章 支 票第八条 支票是由出票人签发,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支票包括现金支票和转账支票。第九条 收受支票时,应注意下列事项:(一)签票人有无权限签发支票。(二)收到非出票人交来支票,应要求交付支票人背书。(三)注意查明支票有效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如收款人、文字、金额、到期日、发票人盖章等是否齐全和正确。(四)注意所收支票帐号号码愈少表示与该银行往来期愈长,信用较为可靠(可直接向银行查明) 。 (五)注意所收支票帐户与银行往来的期间、金额、退票记录情况(可直接向付款银行查明) 。(六)支票上文字有无涂改、涂销或更改。(七)注意支票记载何处不能修改(如大写金额) ,可更改处是否于更改处加盖原印鉴。(八)注意支票上的文字记载(如禁止背书转让字样) 。第十条 收到银行支票应及时由出纳到银行进帐,做好备查帐薄。第十一条 填发支票应注意下列事项:(一)现金支票只能用于支取现金,转帐支票只能用于转帐结算。(二)出纳在填发支票前,应检查付款凭证手续是否完备,原始单据是否符合规定。(三)填发支票,必须写明当天日期、收款人名称、用途、金额、出票人名称并签章。(四)出纳人员不得填发空白支票、远期支票。对外来办事人员要求填发的空白支票、远期支票,出纳人员应坚决予以拒绝。(五)转账支票的有效期限为 10 天,到期限最后一天遇节假日顺延。因持票人原因致使支票作废的,财务部门按照每张 5 元收取工本费。(六)公司不填发与预留印鉴不符的任何支票。(七)异地结算不适用转账支票结算,只能通过银行电汇、票汇方式付款。第十二条 支票和银行印鉴章在财务经营处分别存放管理。第四章 收 据第十三条 公司使用的收据由公司统一到集团公司购买。第十四条 收据的领用。收据的使用,由使用人或使用单位写出申请,财务经营处审核后发放。使用收据单位再次申领收据时,持已使用的收据存根联,由发放收据的财务人员核对无误后,方能领取新的收据。第十五条 收据必须按其规定的范围使用,填开收款收据一律使用复写纸,字迹要清楚,内容完整,各联一致,不得省略或涂改。因填写失误而作废的票据应写“作废”字样并将各联保存在存根上,不得涂改或废弃。 填制各种收据时要坚持做到八不准:不准单联填写,每份收据须一次性复写;不准跳号、隔号填写;不准涂改、刮擦、挖补;不准各种票证互相代用;不准同时使用几本同类票据;不准多收费少开票;不准收费不开票;不准开票不收费(赊款) 。注意加盖印章和号码连续。 第十六条 收据的收回与销毁。每本收据使用完后,经手人必须在封面填写总金额、起止号码,并加盖其印章,交单位财务审核。由单位财务部门查验无误后,在封面上填写核销日期,并加盖财务部门核销人印章后予以核销,存根联退回使用单位保存。使用后的收据存根联保存期限为 5 年。保存期满后,按照会计档案销毁工作程序的规定进行销毁。第五章 附则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行执行。第十八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嵩阳公司财务经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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