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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煤炭工业(集团)嵩阳煤业有限公司承兑汇票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公司承兑汇票管理,控制承兑汇票业务风险,避免承兑汇票业务损失,特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承兑汇票是指公司采购货物或接受劳务开出的以及提供劳务收取的银行承兑汇票。第四条 公司对承兑汇票业务实行集中管理。第二章 出 票第五条 开票必须具有真实的货物(劳务)购销行为、签署购销合同,并在购销合同中注明支付货款或劳务费用采用承兑汇票结算方式,必须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收取汇票方必须提供收据。第六条 不得开具除财务公司承兑汇票以外的其它商业承兑汇票。第三章 收 票第七条 对外销售不得收取商业承兑汇票,不得收取地方商业银行及农村信用合作社开出的银行承兑汇票。第八条 对于背书转让的承兑汇票,业务部门只能收取“被背书人”一栏背书连续、填写齐全且正确无误、没有涂改的承兑汇票,收到承兑汇票后必须及时交财务部门。第九条 财务部门必须指定专人集中管理业务部门交来的承兑汇票,并建立健全承兑汇票收票登记台账。第十条 财务部门应将汇票交银行签收保管,并要求银行对承兑汇票的真实性向出票银行进行查询核实。财务部门凭银行签收盖章的汇票交接表和汇票复印件登记入账。第四章 承兑汇票背书转让第十一条 承兑汇票可以背书用于对外支付。财务部门办理背书转让业务时,应根据付款申请审批单、合同、结算单据等检查付款手续是否完备,收款单位是否与合同和发票单位相一致。第十二条 财务部门在办理承兑汇票背书转让业务时,必须在“被背书人”栏注明被背书人全称,并对背书转让情况(包括承兑汇票号、汇票金额、被背书人、申请付款业务部门等)进行登记。第十三条 以承兑汇票支付货款必须由申请付款的业务部门到财务部门办理取票手续,取票必须有收票单位加盖财务专用章的收据。 第五章 承兑汇票贴现第十四条 财务部门向银行或财务公司申请办理承兑汇票贴现业务时,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提供销售合同、增值税发票或普通发票复印件等。第十五条 财务部门办理承兑汇票贴现业务时,必须在“被背书人”栏注明贴现金融机构名称。第十六条 承兑汇票贴现业务取得的贴现资金必须于当天划入本单位账户,纳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贴现资金不得直接用于支付。第十七条 办理承兑汇票贴现业务时,必须经过询、比价,尽可能选择贴现率低的金融机构办理贴现业务。第六章 承兑汇票到期收回或承兑第十八条 收到的承兑汇票未经背书转让,在到期日前一周由财务部门委托汇票保管银行向承兑银行办理托收手续,保证到期收齐票款。第十九条 财务部门负责筹措资金,办理本单位开出承兑汇票的到期承兑、付款工作。第七章 承兑汇票的保管与检查第二十条 财务部门必须与开户银行签订票据保管书面委托协议,将汇票交银行签收保管。财务部门是本单位汇票保管的第一责任部门,总会计师是本单位承兑汇票保全的第一责任人。第二十一条 负责交接、管理承兑汇票的财务人员不得兼管应收票据、应付票据账目,不得保管银行预留印鉴等。第二十二条 财务部门每月应与保管银行对承兑汇票进行一次盘点,编制承兑汇票调节表,查明厂账面数与银行保管确认数的差异原因。第二十三条 财务部门必须定期(至少每月一次)指派不相容岗位人员对所有开票、收票、贴现、背书转让、承兑等与汇票有关的业务进行检查,并对账实情况进行复核,检查与复核要形成记录,检查人与财务部门负责人应在检查记录上签字,并将检查结果报告总会计师。第二十四条 财务处定期组织对承兑汇票业务进行稽核检查。第八章 承兑汇票的信息管理第二十五条 业务人员收到承兑汇票后,应在公司内部将每一张汇票的明细情况进行登记,形成承兑汇票台账,由财务部门在签收承兑汇票时进行核对确认。第二十六条 公司所属各单位、部门必须及时将所办承兑汇票业务情况上报公司财务部门,公司财务部门每月末结出应付票据余额、应收票据余额、当月贴现金额、贴现利率、贴现财务费用等。第九章 承兑汇票管理责任认定与追究第二十七条 对于销售产品或提供劳务等收取的承兑汇票,到期不能按时收回票款的,应收票据的责任人为业务部门负责人、业务经办人。如果汇票背书存在问题,由业务部门负责向相关前手索取证明。第二十八条 对于采购货物或接受劳务等开出的承兑汇票,应付票据的责任人为业务部门负责人、业务经办人。负责采购业务的部门为应付承兑汇票的责任部门。第十章 附则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行执行。第三十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嵩阳公司财务经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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