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清算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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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清算的程序当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导致严重亏损,无力清偿到期债务,且经和解与整顿仍不能实现和解协议约定的清偿义务,由人民法院裁定后,宣告破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二条指出,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宣告债务人破产: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与债权人不能达成和解协议的;债务人不履行或者不能履行和解协议的;债务人在整顿期间有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情形的;债务人在整顿期满后有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企业依法宣告破产后,应由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指定各方面人员组成清算组,接受破产企业的全部资产和债权,对全部资产进行清理核实,对资产的可变现价值进行审计和评估。企业破产清算组由人民法院主持成立,成员由法院从破产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政府财政部门、工商、审计、经委、税务、物价、劳动、社保、土地、国资、人事等部门组织,银行可派人参与。其主要职责是清理破产企业的财产,处理破产企业的善后事宜,代表破产企业参与民事诉讼活动。清算组在人民法院宣告企业破产之日起五日内组成,立即接管破产企业的账册、文书、资料、印章,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负责破产企业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破产企业的债务人和财产持有人,只能向清算组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此时,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已经停止,但法院或清算组为增大债权人的受偿比例,认为确有必要继续生产经营的除外。为此,破产清算阶段的财务管理以破产程序中破产企业财产的价值运动为管理对象,由清算组聘任注册会计师负责财务事务。清算组在清理破产企业的财产、处理完善后事宜、验证破产债权后,在确定破产企业财产的基础上编制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后交人民法院裁定。清算组编制的破产企业财产分配方案经人民法院裁定后,清算组根据方案的要求以现金或者实物偿还破产企业的债务。清偿结果如果有剩余财产,在企业所有者之间进行再次分配。清偿完破产企业的债务后,清算工作结束,清算组应当向人民法院报告,请求终结破产程序、解散清算组。此后,由监察和审计部门负责,查明企业破产的责任,对责任人依责任大小给予行政、刑事处罚。同时,破产企业的法人地位终止。破产程序结束后一年内,如发现破产企业有故意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非法处置的财产,由人民法院负责追回,并按原清算组拟定并经债权人讨论,人民法院裁定的方案分配,有剩余,企业所有人可进行再次分配。破产清算的具体程序如图 8-3 所示。可以看出,破产清算过程中的主要工作是由破产清算组进行的,在接管破产企业之后,它要负责处理各种有关破产企业的事宜,编制财产分配方案,进行债务清偿等。图 8-3 破产清算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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