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涉外企业出口货物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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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涉外企业出口货物的程序涉外企业无论采用上述哪种方式出口货物,其货物出口程序的办理都基本相同,一般包括下列五个环节:1.做好出口货物前的准备工作。涉外企业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应明确经营方向,充分了解国外市场的具体情况,了解进口商或消费者对我国出口商品的反馈意见,在研究国外市场供求关系和市场价格变化的前提下,掌握进口商的资信情况、经营范围和经营能力,从而制定出口货物经营的最佳方案。2.组织出口货源和对外成交。出口货源是实施出口经营方案的物质基础,为此涉外企业要按出口经营方案规定的商品品种、规格、数量、质量、包装和交货日期等组织出口货源,并根据涉外企业的具体情况自行对外组织出口成交。3.出口货物交易磋商。涉外企业在确定出口货物对象后,为出售其货物需与国外客户就交易条件进行洽商,以达成协议。这个过程就是交易磋商,也就是合同成立的过程。因此磋商是合同的根据,合同是磋商的结果。4.签订出口贸易合同。涉外企业在出口货物交易磋商成功的基础上就可签订贸易合同,以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取得意见一致的书面协议。通常情况下,贸易合同由涉外出口企业填制,经双方核对无误并签字后,由双方盖本公司公章生效,各执正本一份予以保存,同时据以执行。5.履行出口贸易合同。目前,我国出口合同大多数以 CIF 和 CFR 价格条件成交,以信用证方式结算货款。涉外企业履行出口贸易合同包括以下四方面内容:(1)备货。外贸企业应根据贸易合同或信用证的规定准备好出口商品。出口商品的品种、质量、数量、包装及交货期等都必须符合合同的规定和法律的要求。做到按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以免遭受买方的拒收或索赔。对于需要由商检局检验的商品,还应申请检验,并取得由商检局填发的商检证书。(2)落实信用证及通知派船或租船。涉外企业如未按时收到信用证,应及时催证,并对收到的信用证进行审查,如果发现信用证存在问题,应及时通知进口方修改。审查并修改无误后,应按合同规定及时通知进口方派船接运或租船托运。(3)及时办理托运手续和交单收汇。涉外企业在接到进口方派船接运或租船托运通知后,应凭出口单据及时办理托运手续,同时向海关申报出口。涉外企业办妥出口商品装运手续,取得正本提单或运单后,应及时将出口单证交银行进行审单收汇。(4)正确处理理赔和索赔。如果因进口方未按合同规定履约,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应由进口方负责,在这种情况下,应向进口方提出索赔。反之,如果进口方验收商品时发现有违反合同规定的,应根据其合法证明,向出口方提出索赔。如果造成的损失是供货单位的责任,涉外企业应与供货单位联系,予以解决。对于不属于供货单位责任范围的,或不符合合同规定的索赔,涉外企业有权拒绝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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