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生产企业集团退(免)税具有生产企业进出口经营权但不具有实际生产能力,且实行外贸企业财务制度的生产企业集团按照外贸企业实行出口退税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3 139 号)文件的规定,生产型企业集团公司(或总厂)代理成员企业(或分厂)出口货物后,企业集团(或总厂)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证明 ,由成员企业(或分厂)实行“免、抵、退”税办法。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产企业出口视同自产产品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2002152 号)文件的规定,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可认定为集团成员、集团公司(或总厂)收购成员企业(或分厂)生产的产品,可视同自产产品办理退(免)税。1.经县级以上政府主管部门批准为集团公司成员的企业,或由集团公司控股的生产企业; 2.集团公司及其成员企业均实行生产企业财务会计制度;3.集团公司必须将有关成员企业的证明材料报送给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
展开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