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讯工具及费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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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通讯工具及费用管理规定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司通讯工具及费用的管理,严格控制费用支出,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如下管理规定。第二条 公司为部门经理以上人员配备移动电话,所有权归公司,由财务部和办公室按固定资产或低值易耗品进行实物管理。业务部门的使用维修费用计入各部门费用。第三条 通讯工具不得私自外借,如因本人保管不慎造成丢失、损坏的,由本人负责赔偿、维修,费用自理。第四条 因退休、调离等原因离开公司时,收回所配的通讯工具,交办公室保管。第五条 费用报销标准。(一)副总经理以上高级管理人员:住宅电话每月 150 元,移动电话每月报销不超过 500 元。(二)部门经理:移动电话限每月 300 元。(三)部门副经理及经理助理:移动电话限每月 200 元。第六条 费用报销办法。(一)只能报销所配通讯工具的通讯费。(二)通讯费由本人自行交纳,由财务部按规定审核单据并进行报销。(三)住宅电话和移动电话可以合并计算报销。超过标准不报,低于标准不补。第七条 员工转岗时,通讯费在到新岗的次月按新聘任岗位标准执行;员工辞职、解聘调离公司时,从次月停止报销通讯费用。第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九条 本规定由公司财务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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