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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费管控实施办法第 1 章 总则第 1 条 为了贯彻落实公司的成本控制目标和“增收节支、开源节流”的原则,控制通信费开支,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 2 条 通信费的管控采用“包干制、节余归公、超额自负”的原则。第 2 章 通信费管控职责分工第 3 条 行政部1.负责公司各通信费的统一缴纳管理。2.负责超支通信费的统计、核算工作。3.负责通信费的公开工作。第 4 条 财务部1.负责通信费的支付管理工作。2.负责通信费超支部分的扣除等成本核算工作。第 3 章 固定电话通信费管理第 5 条 固定电话配置说明公司为各部门配置固定电话,固定电话的所有权归公司,各使用部门只有使用权,不得私自迁移或过户转让。第 6 条 固定电话配置原则1.生产车间固定电话配置(1)公司各生产车间的控制室配备一部电话,以上电话均限公司内网。(2)车间办公室原则上配备一部电话,特殊情况须增加配置可由生产部经理审批。2.公司职能部门的电话配置按办公房间数量与工作岗位相结合的原则进行配备。第 7 条 各办公室原则上除经理级(含)以上办公室及公司传真和服务热线可开通长途电话外,其余办公室不予开通。各办公室确因工作需要可以申请开通长途,也可到行政部拨打长途,但需在长途电话使用记录本上登记。第 8 条 职能部门各办公室可开通市话,生产部以车间为单位各开通一部市话。第 9 条 各办公室负责人为所辖固定电话的第一负责人,同时设立电话管理员专门负责固定电话的管理工作。第 10 条 凡开通多部固定电话的部门可调剂余缺,相互拨打提倡使用分机号。第 11 条 公司主管(含)以上级办公室固定电话及服务热线电话实报实销,行政部凭登记与话费详单据实报销。第 12 条 公司职能部门的通信费报销标准(不包括主管以上级)为 元/月。第 13 条 月度电话费用先由财务部统一支付,然后根据报销标准列支费用,超额(或节余)部分列入办公室负责人专项往来费用,按月公布。固定电话通信费每半年清算一次,超额部分由第一责任人承担50%(第一责任人再追究到电话管理者) ,节余部分的 50%由各办公室调剂,可补充移动电话费用的不足。第 14 条 公司应加强对固定电话费用控制的日常检查,具体检查内容如表 8-6 所示。表 8-6 固定电话费用控制检查表答复检核要点是 否备注有没有废弃私用电话有没有先写好谈话要点再打电话有没有制作书信、明信片格式,管制长途电话有没有在核算的情况下采用传真机有没有设置成本记录装置有没有一边打电话,一边想事情各事业部除急事外,有没有定期性的联络接到信件后有没有报告公司名与受信人名有没有安装电话留话机第 4 章 移动电话通信费管理第 15 条 公司为副总经理(含)以上级领导配备移动电话。移动电话的所有权归公司,使用人员只享有使用权。第 16 条 公费配备移动电话的人员调动到新岗位后,若仍符合公司公费配备条件的,可继续使用原移动电话,新部门不得再为其重新配备;因工作职务变化不符合公司公费配备条件的,原部门必须将移动电话进行收缴,新部门不得以其他理由给予配备。第 17 条 公司在通信运营公司(如移动、联通或电信)开通集团用户业务,集团内部固定包干话费由公司统一支付。第 18 条 移动电话通信费按岗位区别对待,具体报销标准如下。1.总经理报 600 元/月。2.副总、总监级别的人员报销 400 元/月。3.列入公司服务联系卡上的人员,可享受 100 元/月的移动电话通信补贴。第 19 条 移动电话通信费原则上凭票在标准内按月据实报销。特殊岗位(指业务量不均衡的岗位)一年内可统筹结算。超过自负,节约归公。第 5 章 其他相关规定第 20 条 凡报销通信费的电话或手机在工作时间(黄金周等特殊时期 24 小时)内一律不得关机,必须保证联系畅通。第 21 条 无特殊原因不得拒接公司内部电话(含内部手机) 。第 22 条 工作时间内,各车间不得使用调度电话办私事。第 23 条 凡违反本办法第 20.21.22 条者,首次罚款 50 元,第二次罚款 200 元,第三次取消当季通信费报销资格。第 6 章 附则第 24 条 本办法由财务部制定,经总经理批准后实施。第 25 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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