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流成本费用控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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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 6 章 物流成本费用控制6.1 运输成本6.1.1 物流企业运输成本控制方案对物流企业来说,运输是其核心业务,运输成本也就成为物流企业主要的运营成本之一。据调查,运输成本通常占物流企业总运营成本的 40%以上。下面给出某物流企业的运输成本控制方案,供读者参考。物流企业运输成本控制方案一、目的为有效控制和降低本企业的运输成本,根据企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二、分析影响运输成本的因素运输成本主要包括人工费用(如运输人员工资、福利、奖金、津贴和补贴等) 、营运费用(如营运车辆燃料税费、折旧、维修费、保险费等)和其他费用(如差旅费、事故损失、相关税金等) 。通过分析运输成本的构成,确定运输成本受到以下几种因素的影响。1.运输距离运输距离是产生运输成本的主要因素,它直接对燃料、车辆的维修保养等费用产生作用。2.载货量提取货物和交付货物的固定费用以及行政管理费用会随着载货量的增减而增减,因此载货量也是影响运输成本的因素之一。3.货物的疏密度货物的疏密度是从重量和空间两个方面结合起来考虑的。如果货物的疏密度很高,就可将固定运输成本分摊到增加的重量上去,使产品承担的每单位重量的运输成本降低。4.装载能力装载能力是指产品的具体尺寸及其对运输工具的空间利用程度的影响。5.运输过程中所承担的附带责任运输过程中所承担的附带责任,一般与货物的易损坏性、易腐性、易被盗性、易自燃性及2单位价值等特征有关。这些特征直接关系到货物损坏风险的大小,直接影响着公司在承运过程中对货物损害所承担责任的大小,从而影响到运输成本中保险费的高低。6.运输供需因素运输通道流量和通道流量均衡等运输供需因素也会影响到运输成本。三、运输成本控制措施(一)合理选择运输方式公司应根据运输货物的种类、数量、运输距离、运输时间等因素合理选择运输方式,以降低运输成本。选择依据如下。1.运输大宗货物,且运输距离较长时应选择铁路运输。2.运输体积大、价值低、不易腐烂的大宗货物或散装货物时应选择水路运输。3.运输近距离的小批量货物时应选择公路运输。4.运输体积小、价值高的贵重物品和鲜活商品,以及要求迅速交货的远距离商品时应选择航空运输。(二)提高车辆利用率为提高车辆利用率,公司应使用 GPS 技术,对车辆进行动态跟踪,通过发送调度指令,对回程车辆或紧急业务进行合理配载,减少车辆空驶里程。(三)优化运输路线1.物流人员选择运输路线时,首先分析影响路线的因素,主要包括以下三点。(1)掌握路段对车型的限制,需要对相关区域内的道路限制情况进行全面了解。(2)掌握运输工具载重的限制,保证同一路线货物的重量不会超过它所使用的运输工具的载重量。(3)分析自然条件的限制,了解运输路线沿途的气候特点、地形条件等。2.确定最优运输路线时,物流人员可采用启发式方法、节约里程法和观察地图法。在此主要说明观察地图法的实施步骤。(1)在地图上标明配送中心和各站点的通行路线距离、各站点之间的通行路线距离、各站点的配送量。(2)从距离最远的配送点开始划分站点群。站点群应使一辆车能够负责相互靠近的几个站点的配送。(3)避免出现路线交叉,计算最短路线,确定初步的运输路线,根据实际进行调整。(4)计算为用户送货所需时间,以确定起运提前期。3(5)确定每日应从每个配送点发运货物的品名、规格和数量。(6)综合上述信息资料,可采用图上或表上作业法选择运输路线,制订配送计划。(四)减少运输事故损失在运输过程中,因出现事故而发生的货损、货差或人员伤亡会增加运输成本。为降低运输事故损失,公司应采取以下措施。1.加强日常防范(1)加强对驾驶员的安全教育,避免驾驶员违章操作,如疲劳驾驶、超速行驶等。对违章驾驶者,应进行处罚。(2)做好运输工具的日常维护保养工作,定期检查、修理运输工具,确保运输工具的各种性能处于良好状态。2.公司应积极购买保险,一旦发生事故能得到保险公司的赔偿,可减少公司损失。3.做好理赔工作(1)发生运输事故后,公司相关负责人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或其代理人。(2)准确、及时地向保险公司提供必要的运输货物单据,包括发票、提单、装箱单和修理单据等。(3)与保险公司保持联系,及时了解保险公司对事故进行审核与赔偿答复等具体情况。6.1.2 销售企业运输费用管理规范销售企业控制运输费用,对其产品的市场价格定位乃至产品的市场竞争力可以产生重要的影响。下面给出某销售企业的运输者用管理规范,供读者参考。运输费用管理规范第 1 章 总则第 1 条 为加强公司运输费用管理,控制不合理的费用开支,降低运输成本,特制定本规范。第 2 条 本规范主要包括运费支付、运杂费、二次运费和过路过桥费的管理。第 2 章 管理职责分工第 3 条 配送中心负责运输费用的统计、汇总工作并进行初步审核。第 4 条 财务部负责队运输费用进行最终审核与结算。第 3 章 运费支付4第 5 条 配送中心核单员及时收回运输单据并进行核对,每周四前整理出上周运费明细,并分两次(每月 15 日和月底)把运费清单交给财务部。第 6 条 财务部收到运费清单后核对送货单据结算是否有效、完整,运费计算标准及累计金额是否正确无误。第 7 条 财务部核对完单据后交给配送中心经理审核,由其确认各承运车队是否有遗留问题。第 8 条 配送经理审核单据后交给客服部经理,由其确认各承运商是否有未解决完的售后投诉问题。第 9 条 客服部经理审核完后,由财务部经理审核总运费是否超出定额。若在定额内,财务部经理签字后,即可结算运费;若超出定额,需经总经理签字确认后才可结算。第 4 章 运杂费的管理第 10 条 公司除配送中心经理外,其他部门和人员不得擅自租用社会车辆。第 11 条 运输车队一次性发生运杂费超过 1 000 元的,必须上报配送中心经理审批。第 12 条 财务部在结算运杂费时,如没有相应手续不能给予结算。第 5 章 二次运费的管理第 13 条 分析二次运费产生的原因1.二次运费产生后,配送中心核单员必须分析二次运费产生的原因,进行原因分析与归类(具体如下表所示) ,并严格依据单据进行申报与结算。二次运费产生原因分析表原因 具体分析我方原因 商品或客户信息记录错误,配送中心相关人员工作失误等生产厂家原因 产品质量及性能有问题等承运方原因 因服务不规范与服务不到位导致客户拒收;送前未与客户联系出现的各类问题客户原因 客户不满意而退货及选择商品失误等配送外残原因 送至客户家,外包装完好无损,开箱验货时货物出现外残等2.没有单据或证明的二次运费,一律不予结算。对于私自伪造相关单据或证明的,除不结算运费外,还要对当事人进行停运直至解除合同,并罚款 200500 元。第 14 条 二次运费的承担1.由于我方原因造成的,二次运费由相关责任人承担。52.由于厂家原因造成的,二次运费由厂家承担。3.由于承运方原因造成的,不予结算二次运费,并按相关条例追究当事人的责任。4.由于客户原因,二次运费由客户承担。5.由于送达后发现外残造成的,按额度进行分析,额度内的给予结算二次运费,超出额度的一律不予结算二次运费。第 15 条 二次运费控制措施1.送货人员领到“派车单”后,必须主动与客户联系。核对客户的姓名、电话、商品信息是否一致,并提醒客户准备好提货联。2.凡在配送中心出库发运的各类商品,需要开箱检验的,在出库时可以开箱查验外观;外包装完好的,不需检验,可直接装车送出。3.商品出库时,送货人员必须仔细核对商品型号是否相同、数量是否一致。4.商品送至客户指定地点,外包装无损而商品有外残,客户要求调换的,送货司机在经配送经理签字同意调换商品后,必须将已调换单品开箱检验确认无外残后方可再次送货。如违反此流程而发生二次费用,配送中心不予结算。5.若外包装箱因送货人员开箱操作有误或送货时没交代客户而造成包装箱损坏,产生的损失由送货人员负责赔偿,并且不结算此次运费。第 16 条 二次运费统计结算流程1.送货人员在送货过程中,如果产生二次运费,必须有客户书面证明。2.将“送货单”及客户证明交核单员,根据事实初步判别二次运费是否符合规定,以及产生的具体原因相关责任人。3.如果是人为原因造成的,由配送中心经理协调各相关部门负责人落实运费。此类费用由责任人上交配送中心并转送货人,配送中心根据证明及签收手续建立档案备查,不需报财务部。4.属公司支付范围的(如产品质量)二次运费,每月随运费结算由配送中心核单员负责统计并上报。5.在公司支付的二次运费中,属产品质量的,必须附有生产厂家“质量鉴定单”或开箱即残的客户书面证明,每月结算运费时,由配送中心负责提供“二次运费明细表” ,在报财务部的同时,上报采购部,由采购部经理联系各生产厂家于每月 15 日前将上月二次运费上交到财务部。第 6 章 过路过桥费的收取6第 17 条 配送中心按照免费送货区域划分,制定收费标准,并要求销售员掌握此标准。第 18 条 客户在购物时,销售员根据所填地址或主动询问,将此类收费标准告之客户,并在销售票上注明收费金额。第 19 条 如所送地址发生此类费用,销售员引导客户至服务台办理交付过路过桥费用,由收银员为客户开具一式四联(存根联、记账联、付款凭证联和结算联)的收据。第 20 条 送货司机将货物送至客户指定地点后,过路过桥费收据的结算联与商品提货联经客户签字后一并收回,返回后交配送中心派车处审核,过路过桥费的结算单据由承运人保管,每月 30 日前凭收据结算联至财务部将费用领回。第 21 条 特殊情况处理1.如收据因客户原因丢失,必须有客户书面证明,经配送中心及财务部确认后方可结算。2.如因交款前销售员未告知客户公司规定,造成此类费用漏收的,经客户书面证明后,由营业部落实相关责任人赔偿送货人员的损失。3.因其他原因造成已收取的费用但没有结算的此类费用,财务部可将其列为营业外收入。第 7 章 附 则第 22 条 本规范由配送中心解释、补充,经总经理批准后实施。第 23 条 本规范自颁布之日起实施。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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