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中富: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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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珠 海 中 富 实 业 股 份 有 限 公 司关 联 交 易 管 理 制 度(经 2 013 年 8 月 29 日 公司召 开的 第八 届董 事 会 2013 年第 六次 会议 审议 通 过)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珠 海中富 实 业股份有 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公司 ”或 “本公 司” ) 的关 联交易行 为, 维 护 公司股东 和债权 人 的合法利 益,特别是中 小投资 者 的合法利 益, 保 证公 司与关联 方之间 订 立的关联 交 易合同符 合公平 、 公 正、 公开 的原则 , 根 据 中华 人民共 和国 公司法 、中华人 民共和 国 证券法 、 企 业会计 准则第 36 号 关联人披露 、深圳证 券交易 所 股票上市 规则 、 深 圳证券交 易所上 市 公司规范 运 作指引 等 有关法 律、 法规、 规范性 文件及 珠 海中富 实业股份 有限 公司章程 (以 下简 称 “公司章 程” ) 的 规定, 结合 公司实 际情况, 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子公司。本 制 度 适 用 于 公 司 以 及 纳 入 公 司 合 并 会 计 报 表 范 围 的第二章 关联 关 系和关联人第三条第四条公司关联 人包括 关 联法人和 关联自 然 人。具有下列 情形之 一 的法人, 为公司 的 关联法人 :(一 ) 直接或 间 接控制 公 司的法人 或其他 组 织;(二 ) 由 前项 所述 法人 直接 或间 接控 制除 公司 及其 控股 子公 司以 外的法人 或其他 组 织;(三 ) 由 本公 司的 关联 自然 人直 接或 间接 控制 的、 或担 任董 事、 高级管理 人员的 除 公司及其 控股子 公 司以外的 法人或 其 他组织;(四 ) 持 有 本 公 司 5%以 上 股 份 的 法 人 或 其 他 组 织 及 其 一 致 行 动人;(五) 中国证监 会、深 圳 证券交易 所或者 公 司根据实 质重于 形 式 的原 则 认定的 其他 与公司 有特殊 关系 ,可能 导致公 司利 益对其 倾斜的法人 或其 他 组 织。公 司与 本条 第 (二) 项 所 列法人 受同一 国有 资产管 理机构 控制 而 形成本 条第( 二) 项所述 情形的 ,不 因此构 成关联 关系 ,但该 法 人 的董事 长、总 经理 或者半 数以上 的董 事属于 第五条 第( 二)项 所列情形者 除外。第五条 具有以下 情形之 一 的自然人 ,为公 司 的关联自 然人:(一)(二)(三)(四)直接或间 接持有 公 司 5 %以上股 份的自 然人;公司董事 、监事 和 高级管理 人员;关联法人 的董事 、 监事及高 级管理 人 员; 本 条第 (一 )项 和第 (二 )项 所述 人士 的关 系密 切的 家庭成员, 包括配 偶、 父 母及配偶 的父母、 年 满 18 周岁的子 女 及其配偶 、兄弟姐妹 及配偶 、 配偶的兄 弟姐妹 、 子女配偶 的父母 ;(五 ) 中 国证 监会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根据 实质 重于 形式 的原 则认 定的其他 与公司 有 特殊关系 ,可能 导 致公司利 益对其 倾 斜的自然 人。第六条 具 有 以 下 情 形 之 一 的 法 人 或 自 然 人 , 视 为 公 司 的 关 联人:(一 ) 根 据公 司与 关联 人签 署的 协议 或者 作出 安排 ,在 协议 或者安排生效 后, 或在 未来十二 个月内, 具有第四 条或者 第 五条规定 的情 形之一;(二 ) 过 去十 二个 月内 ,曾 经具 有第 四条 或者 第五 条规 定的 情形之一。第七条 公 司 董事 、监 事、高 级 管理 人员 、持股 5%以 上 的股 东及其一致 行动人、 实际控制 人, 应当 将与其存 在关联 关 系的关联 人情况及时告 知公 司 。 公 司 财 务 部 门 应 建 立 关 联 交 易 记 录 台 账 , 对 关联 交 易 方 基 本 情况、关联 交易 事 项 、关联交 易协议 等 进行全 面 记录。公司应当 及时将 上 述关联人 情况报 深 圳证券 交 易所备 案 。第三章 关联 交 易范围及原则第八条 公 司 的 关 联 交 易 是 指 本 公 司 或 者 控 股 子 公 司 与 公 司 关联人之间 发生的 转 移资源或 义务的 行 为,包括 但不限 于 :(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购买或者 出售资 产 ;对外投资 (含委 托 理财、委 托贷款 、 股权投资 等) ; 提供财务 资助;提供担保 ; 租入或者 出租资 产 ;签订管理 方面的 合 同(含委 托经营 、 受托经营 等) ; 赠与或者 受赠资 产 ;债权、债 务重组 ;签订许可 使用协 议 ; 转让或者受让研 究 与开发项 目;(十一)(十二)(十三)(十四)(十五)(十六)购买原材 料、燃 料 、动力能 源;销售产品 、商品 ; 提供或者 接受劳 务 ; 委托或者 受托销 售 ; 与关联人 共同投 资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认 为 应 当 属 于 关 联 交 易的其他事 项。第九条 公司关联 交易应 遵 循以下基 本原则 :(一)(二)(三)(四)诚实信用 原则;遵循公开 、公平 、 公允、自 愿、等 价 、有偿的 原则;关联交易 采取利 害 关系人表 决权回 避 的原则; 尽量避免 或减少 与 关联人之 间的关 联 交易原则 。第十条 公 司 应 采 取 有 效 措 施 防 止 关 联 人 以 垄 断 业 务 渠 道 或 利用关联关 系等方 式 干预公司 的经营 , 损害公司 和非关 联 股东的利 益。公司应对 关联交 易 的定价依 据予以 充 分说明。第十 一 条 公 司 应采 取 有效 措施 防 止股 东 及其 关联 方 以各 种 形式占用或 转移公 司 的资金、 资产及 其 他资源。第十 二 条 公 司 董事 会 应当 根据 客 观标 准 判断 该关 联 交易 是 否对公司有 益, 必要 时应当聘 请有执 行 证券、 期货 相关业 务资格的 中介机构,对 交易标 准 进行评估 和审计 。第四章 关联 交 易价格的确定和 管 理第十 三 条 关 联 交易 价 格是 指公 司 与关 联 人之 间发 生 的关 联 交易所涉及 的商品 或 劳务等的 交易价 格 。第十 四 条 公 司 进行 关 联交 易定 价 应当 公 允, 遵循 下 列定 价 原 则和定价 方法:(一 ) 交易事 项 实行政 府 定价的, 可以直 接 适用该价 格;(二 ) 交 易 事 项实 行政 府指 导价 的, 可 以 在政 府指 导价 的范 围内 合理确定 交易价 格 ;(三 ) 除 实 行 政府 定价 或政 府指 导价 外 , 交易 事项 有可 比的 独立 第三方的 市场价 格 或收费标 准的, 可以 优先参考 该价格 或 标准确定 交 易价格;(四 ) 关 联 事 项无 可比 的独 立第 三方 市 场 价格 的, 交易 定价 可以 参考关联 方与独 立 于关联方 的第三 方 发生非关 联交易 价 格确定;(五 ) 既 无独 立第 三方 的市 场价 格, 也无 独立 的非 关联 交易 价格可供参考 的, 可以 合理的构 成价格 作 为定价的 依据, 构 成价格为 合理 成本费用 加合理 利 润。第十 五 条 关联交易 价款的 管 理,应当 遵循以 下 原则:(一 ) 关 联双 方应 当按 照关 联交 易协 议中 约定 的价 格和 实际 交易数量计算 交易 价 款 ,并按照 协议中 约 定的支 付 方式和 支 付时间付 款; (二 ) 公 司财 务部 门应 对关 联交 易执 行情 况进 行跟 踪, 督促 有关部门按时 结清价 款 。第十 六 条 公 司 与关 联 人之 间的 关 联交 易 必须 签订 书 面协 议 ,明确交易 双方的 权 利义务及 法律责 任 。 协议内 容应当 明 确、 具体 , 包括但不限 于签署 合 约的名称 、 合同 的 签署日期 、 交易 标 的依据、 交易 标的, 交易 价格, 交易的生 效条件 和 生效时间、 履行合 同的期限、 合 同的有效 期。第五章 关联 交 易的决策程序第十 七 条 公 司 董事 会 审议 关联 交 易事 项 时, 关联 董 事应 当 回避表决, 也 不得代 理其他董 事行使 表 决权。 董事 会会议 记录及董 事会决议应写 明相 关 参 会及表决 的情况 。 关联董事 包括下 列 董事或者 具有下 列 情形之一 的董事 :(一)(二)(三)交易对方 ;拥有交易 对方的 直 接或间接 控制权 的 ; 在 交易 对方 任职 、或 在能 直接 或间 接控 制该 交易 对方 的法人单位或 者该交 易 对方能直 接或间 接 控制的法 人单位 任 职的;(四 ) 交 易对 方或 者其 直接 或间 接控 制人 的关 系密 切的 家庭 成员(具体范 围以本 制 度第五条 第(四 ) 项的规定 为准 ) ;(五 ) 交 易 对 方或 者其 直接 或间 接控 制 人 的董 事、 监事 和高 级管 理人员关 系密切 的 家庭成员 (具体 范 围以本制 度第五 条 第 (四) 项的 规定为准 ) ;(六 ) 中 国证 监会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或者 公司 基于 其它 理由 认定的,使其 独立的 商 业判断可 能受到 影 响的人士 。第十 八 条 在 审 议关 联 交易 时, 董 事会 会 议由 过半 数 的非 关 联董事出席 即可举 行, 董事会会 议所作 出 决议须经 非关联 董 事过半数 通过, 出席董 事会的 非关联董 事不足 三 人的, 应将 该事项 提交股东 大会 审议。第十 九 条 股 东 大会 审 议事 项涉 及 关联 交 易事 项时 , 在公 司 召开股东大 会通知 中 应当对此 特别注 明 。 在股东投 票前, 公 司董事会 应当提醒关 联股东 予 以回避; 公 司股东 大会审议 关联交 易 事项时, 关 联股东应当 回避表 决 。 股东投票 表决时, 关联股东 其所代 表 的有表决 权的股份数 不计入 有 表决权股 份总数 。 股 东大会决 议公告 应 当充分披 露 非关联股 东的表 决 情况。关 联股东 包 括具有下 列情形 之 一的股东 :(一)(二)(三)(四)(五)交易对方 ;拥有交易 对方的 直 接或间接 控制权 的 ; 被交易对 方直接或 间接控制 的; 与交易对 方受同 一 法人或自 然人直 接 或间接控 制的;因 与交 易对 方或 者其 关联 人存 在尚 未履 行完 毕的 股权 转让协议或者 其它协 议 而使其表 决权受 到 限制或影 响的;(六 ) 中 国证 监会 或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认定 的可 能造 成公 司对 其利 益倾斜的 法人或 自 然人。第二 十 条 关联交易 的决策 权 限:(一 ) 应由 股 东大会审批的关 联 交易:1、 公 司与 关联 人发生 的交 易( 公司 获赠 现 金 资产 和提 供担 保 除 外)金额 在 3000 万元以上 的重大 关 联交易, 应提交 股 东大会审 议。 2、 公 司与 关联 人进行 销售 或购 买产 品、 提供 或接 受劳 务、 委 托或 受 托 销 售 、 投 资 证 券 或 其 衍 生 品 等 与 日 常 经 营 相 关 的 关 联 交 易 事 项,没有 具体交 易 金额的, 应当提 交 公司股东 大会审 议 。3、 公 司为 关 联 人提供 担保 的, 不论 数额 大小 ,均 应当 在董 事 会 审议通过 后提交 股 东大会审 议。公 司为 持有 公 司 5%以 下股 份的股 东提 供 担保 的,参 照前款 的规 定执行, 有关股 东 应当在股 东大会 上 回避表决 。(二) 应由董事 会审批 的 关联交易 : 1、 公司与 关联法 人 发生的交 易金 额 在 30 0 万元人民币 以 上的关联交易, 或者公 司与 关联自然 人发生 的 交易金额 在 3 0 万 元人民币 以上 的关联 交易, 但未 达到本 章第二 十条 (一) 项 1 条 所述 标准的 ,应当经董 事会 批 准 后生效并 及时披 露 。2、 按关联 交易事项的 类型, 在连续 十二 个月内 与关联 自然 人发 生 的 交 易 ( 公 司 获 赠 现 金 资 产 和 提 供 担 保 除 外 ) 金 额 累 计 计 算 达 到 30 万元 以后 的每一项 关联交 易, 在连续 十二个 月内 与关联 法人发 生的 交易金 额累 计计算 达到 300 万 元以后 的每一 项关 联交易 ,应当 提交董事会 审议。第二 十 一条 公 司 拟与 关联 人发 生 重 大关 联交 易的 , 审 计委 员会应当对 该关联 交 易事项进 行审核, 形成书面 意见; 该 关联交易 事项应当在独 立董事 发 表事前认 可意见 后 , 提交董事 会审议。 独立董事 作 出判断前 , 可以 聘 请独立财 务顾问 出 具报告, 作为其 判 断的依据 。 该 关联交易 事项应 同 时报请监 事会出 具 意 见。第二 十 二条 公司监 事会应 当 对关联交 易的审 议 、 表决、 披露 、履行等情 况进行 监 督并在年 度报告 中 发表意见 。第二 十 三条 公 司 审 议 需 独 立 董 事 事 前 认 可 的 关 联 交 易 事 项时, 相关 人员应 及时 通过董事 会秘书 将 有关材料 提交独 立 董事进行 事前认可。 独立董 事 在做出判 断前, 可 以聘请中 介机构 出 具专门报 告, 作为其判 断的依 据 。 独立董事 发现关 联交易存 在不公 平 、 不公允情 况 时, 应不 予认可 。 一旦发现 有关人 员 违反公司 内部控 制 制度, 实 施不公平、不 公允关 联 交易,独 立董事 应 当将有关 情况向 监 管部门报 告。第二 十 四条 公 司 可以 聘请 独立 财 务 顾问 就需 股东 大 会 批准 的关联交易 事项对 全 体股东是 否公平、 合理发表 意见, 并 出具独立 财务顾问报告 。若交易标 的为公 司 股权, 公司 应当聘 请具有 执 行证券、 期货相关 业 务 资 格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对 交 易 标 的 最 近 一 年 又 一 期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进 行审计; 若 交易标 的为股权 以外的 其 他资产, 公 司应当 聘请具有 执行 证券、期 货相关 业 务资格资 产评估 事 务所进行 评估。与日常经 营相关 的 关联交易 所涉及 的 交易标 的 , 可以 不进 行审计或评估。第二 十 五条 已 由 公司 董事 会或 股 东 大会 审议 通过 且 正 在执 行的日常关 联交易 事 项, 如果 协议在 执行 过程中主 要条款 发 生重大变 化或协议期 满需要 续 签的, 公司 应当新 修订或续 签, 根据 协议涉及 的金 额分别适 用于本 条 各款规定 的提交 董 事会或者 股东大 会 审议。第二 十 六条 公 司 不得 直接 或者 通 过 子公 司向 董事 、 监 事、 高级管理人 员提供 借 款或财务 资助, 但因 履行职责 而发生 的 借款情况 除外。第二 十 七条 公 司 因公 开招 标、 公 开 拍卖 等行 为导 致 公 司与 关联人的关 联交易 时, 公司可以 向深圳 证 券交易所 申请豁 免 按照本制 度规定履行 相关义 务 。第二 十 八条 公 司 发生 关联 人占 用 、 转移 资金 、资 产 或 其他 资源 而 给 公 司 造 成 损 失 或 可 能 造 成 损 失 的 , 公 司 董 事 会 应 及 时 采 取 诉讼、财产 保全等 保 护性措施 避免或 减 少损失。第二 十 九条 关 联 交易 未按 公 司 章 程 和本 制度 规 定 的程 序获得批准 或确认 的 , 不得执行, 已 经执 行但未获 批准或 确 认的关联 交易公司有 权终止 。第三 十 条 根 据 本制 度 第四 条、 第 五条 、 第六 条对 关 联人 的 定义,公司 应确定 关 联方清单 ,并及 时 更新,确 保关联 人 名单的真 实、准确、完 整。第三 十 一条 公 司 及下 属分 公司 、 全 资子 公司 ,在 发 生 交易 活动时, 相关 责任人 应仔细查 阅关联 人 名单, 审慎 判断是 否构成关 联交易。如果 构成关 联 交易,应 在各自 权 限内履行 审批、 报 告义务。第三 十 二条 公 司 在审 议关 联交 易 事 项时 ,相 关责 任 人 应当 做到:(一 ) 详 细了 解交 易标 的 真实 状况 ,包 括交 易标 的目 前的 运营情况、盈 利能力 、 是否存在 抵押、 诉 讼或仲裁 等情况 。(二 ) 在 确定 交易 对方 时, 应详 细了 解交 易对 方的 诚信 记录 、资信状况、 履 约能力 等相关情 况, 按照 对公司最 有利的 原 则选择交 易对 方。(三 ) 根据充 分 的定价 依 据确定交 易价格 。(四 ) 根 据 上市 规则 的 要求 或公 司认 为有 必要 时, 聘请 中介 机构对交 易标的 进 行审计或 评估。(五 ) 公 司不 应对 所涉 交易 标的 状况 不清 楚、 交易 价格 未确 定、交易对方 情况不 明 朗的关联 交易事 项 进行审计 并作出 决 定。第三 十 三条 公 司 与关 联人 进行 的 下 述交 易, 可免 予 按 照关 联交易的方 式进行 审 议和披露 :(一 ) 一 方以 现金 方式 认购 另一 方公 开发 行的 股票 、公 司债 券或 企业债券 、可转 换 公司债券 或者其 他 衍生品种 ;(二 ) 一方依 据 另一方 股 东大会决 议领取 股 息、红利 或者报 酬 ; (三 ) 一 方作 为承 销团 成员 承销 另一 方公 开发 行的 股票 、公 司债券或企业 债券 、 可 转换公司 债券或 者 其他衍 生 品种;(四 ) 深圳证 券 交易所 认 定的其他 交易。第六章 关联 交 易的信息披露第三 十 四条 公 司 披露 关联 交易 , 应 当按 照中 国证 监 会 及深 圳证券交易 所的规 定 提交相应 的文件 和 资料。 披露 的内容 应当符合 深圳证券交 易所股 票 上市规则 的相 关 规定。第三 十 五条及时披露 :公 司 发生 的关 联交 易 达 到下 列标 准之 一 的 ,应 当1、 公司与 关联自然人 发生的 交易金 额在 30 万 元以上 的关 联交易;2、 公司 与关联 法人 发生的 交 易金额 在 30 0 万元以上 , 且 占上市 公司最近 一期经 审 计净资产 绝对值 0 .5以上的关 联交易 。3、 公司与 关联人发生 的交易 (公司 获赠 现金资 产和提 供担 保除外) 金额在 3000 万元以上, 且占公 司最近一 期经审 计 净资产绝 对值5%以上的 关联交 易 。 公司在十 二个月 内 发生的交 易标的 相 关的同类关联交 易, 应当按照累计计 算的原 则 适用上述 披露标 准 。第三 十 六条 公 司 应将 关联 交易 协 议 的订 立、 变更 、 终 止及 履行情况等 事项按 照 有关规定 予以披 露, 对关联交 易的定 价 依据予以 充分披露。第三 十 七条 公 司 披露 关联 交易 事 项 时, 应当 提交 公 告 文稿 ,独 立董事 事前认 可该 交易的 书面文 件( 如适用 ) ,独立 董事 的意见 ,深圳证券 交易所 所 需的其它 文件。第三 十 八条 公 司 披露 关联 交易 , 由 董事 会秘 书负 责 , 并向 交易所提交 以下文 件 :(一)(二)(三)(四)(五)(六)(七)(八)关联交易 公告文 稿 ;与交易有 关的协 议 或者意向 书; 董事会决 议、决 议 公告文稿 和独立 董 事的意见 (如适 用) ; 独立董事 事前认 可 该交易的 书面文 件 (如适用 ) ; 交易涉及 到的政 府 批文(如 适用 ) ; 中介机构 出具的 专 业报告( 如适用 ) ; 审计委员 会的意 见 (如适用 ) ;交易所要 求的其 他 文件。第三 十 九条 公司披 露的关 联 交易公告 应当包 括 以下内容 :(一)(二)(三)(四)(五)交易概述 及交易 标 的基本情 况;独立董事 的事前 认 可情况和 发表的 独 立意见( 如适用 ) ; 董事会表 决情况 ( 如适用 ) ; 交易各方 的关联 关 系及关联人基本 情 况;交 易的 定价 政策 及定 价依 据, 成交 价格 与交 易标 的账 面值或者评估 值以及 明 确、 公允的 市场价 格之间的 关系, 以 及因交易 标的特殊性而 需要 说 明 的与定价 有关的 其 他事项;若成交价 格与账 面 值、 评估值 或者市 场价格 差 异较大 的 , 应当说 明原因; 交 易有失 公允的, 还 应当披 露本次关 联交易 所 产生的利 益的 转移方向 ;(六) 交 易协议 的 主要内容 , 包括 交 易成交 价 格及结 算 方式, 关 联人在交 易中所 占 权益的性 质和比 重 , 协议生效 条件、 生 效时间和 履 行期限等 ;对于日常 经营中 发 生的持续 性或者 经 常性关 联 交易, 还应 当说明 该项关联 交易的 全 年预计交 易总金 额 ;(七) 交易 目的及 交易对上 市公司 的 影响 , 包括 进行此 次关联交 易的真实 意图和 必 要性, 对 公司本 期和 未来财务 状况及 经 营成果的 影 响等;(八) 从 当年年 初至 披露日与 该关联 人 累计已发 生的各 类 关联交 易总金额 ;(九) 中 国证监 会和 证券交易 所要求 的 有助于说 明交易 真 实情况的其他内 容。第四 十 条 关 联 交易 涉 及“ 提供 财 务资 助 ”和 “委 托 理财 ”等事项时, 应 当以发 生额作为 披露的 计 算标准, 并 按交易 事项的类 型在连 续 十 二 个 月 内 累 计 计 算 。 经 累 计 计 算 的 发 生 额 达 到 本 制 度 第 二 十 条、 第三 十三条 规 定标准的 , 分别 适 用以上各 条的规 定 。 已经按 照规定履行相 关义务 的 ,不再纳 入相关 的 累计计算 范围。第四 十 一条 公 司 连续 十二 个月 内 发 生的 以下 关联 交 易 ,应 当按照累计 计算的 原 则, 计算 关联交 易 金额, 适 用本制 度 第二十条 、 第三十三条 的规定 :(一 ) 与同一 关 联人进 行 的交易;(二 ) 与不同 关 联人进 行 的与同一 交易标 的 相关的交 易。 上 述同 一 关 联 人 包 括 与 该 关 联 人 受 同 一 主 体 控 制 或 相 互 存 在 股权控制关 系; 以 及由 同一关联 自然人 担 任董事或 高级管 理 人员的法 人或其他组 织。已经按照 规定履 行 相关义务 的,不 再 纳入相 关 的累计 计 算范围。第四 十 二条 公 司 与关 联人 进行 销 售 产品 、提 供或 接 受 劳务 、委托或受 托销售 等 与日常经 营相关 的 关联交易 事项时 , 应 当按照下 述规定进行 披露:(一 ) 对 于 首 次发 生的 日常 关系 交易 , 公 司应 当与 关联 人订 立书 面协议并 及时披 露, 根据协议 涉及的 交 易金额提 交董事 会 或者股东 大 会审议;(二 ) 已 经公 司董 事会 或者 股东 大会 审议 通过 且正 在执 行的 日常 关联交易 协议, 如 果执行过 程中主 要 条款未发 生重大 变 化的, 公司 应 当在定期 报告中 按 照要求披 露相关 协 议的实际 履行情 况, 并说明是 否 符合协议 的规定 ; 如 果协议在 执行过 程 中主要条 款发生 重 大变化或 者 协议期满 需要续 签 的, 公司 应当将 新修 订或者续 签的日 常 关联交易 协 议,根据 协议涉 及 的交易金 额提交 董 事会或者 股东大 会 审议并披 露;(三 ) 对 于每 年发 生的 数量 众多 的日 常关 联交 易, 公司 可以 在披 露上一年 度报告 之 前, 对本 公司当 年度 将发生的 日常关 联 交易总金 额 进行合理 预计, 根 据预计金 额提交 董 事会或者 股东大 会 审 议并披 露; 对于预计 范围内 的 日常关联 交易, 公 司应当在 定期报 告 中予以披 露。 如果在实 际执行 中 日常关联 交易金 额 超过预计 总金额 的, 公司应当 根据超出金 额重新 提 交董事会 或股东 大 会审议并 披露。第四 十 三条 日 常 关联 交易 协议 至 少 应包 括交 易价 格 、 定价 原则和依据 、交 易 总 量或其确 定方法 、 付款方 式 等主要 条 款。协议未确 定具体 交 易价格而 仅说明 参 考市场 价 格的, 公司 在按照 本 制 度 第 四 十 条 的 规 定 履 行 披 露 义 务 时 , 应 当 同 时 披 露 实 际 交 易 价 格、市场 价格及 其 确定方法 、两种 价 格存在差 异的原 因 。第四 十 四条 上 市 公司 与关 联人 签 订 日常 关联 交易 协 议 期限 超过三年的 ,应当 每 三年根据 本规定 重 新履行审 议程序 集 披露义务 。第七章 附 则第四 十 五条章程的规 定执 行 。 第四 十 六条 第四 十 七条颁布的版 本废止 。本 制 度未 尽事 宜, 按 国 家有 关法 律、 法 规 和公 司本制度 的修改 权 及解释权 均属于 本 公司董事 会。本 制 度自 公司 董事 会 审 议通 过之 日起 生 效 。 此 前珠海中富 实业股 份 有限公司 董事会2013 年 8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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