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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湖 北 省 广 播 电 视 信 息 网 络 股 份 有 限 公 司关 联 交 易 管 理 制 度(经 2013 年 3 月 5 日公司第 八届董 事 会第二次 会议审 议 通过)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 规范公 司的关联 交易, 保证 公司与关 联人之 间 发生的关 联交易符合 公平、 公 正、 公开 的原则 , 确 保公司关 联交易 行 为不损害 公司和股 东的 利益,特 别 是 中 小 投 资 者 的 合 法 利 益 , 根据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公 司法 、 中华人 民 共和国证 券法 、 企业会计 准则第 36 号关 联人披 露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股 票 上 市 规 则 ( 以 下 简 称 “ 股 票 上 市 规 则 ”) 、深圳证 券交易 所 主板上市 公司规 范 运作指引 及其 他 有关 法律 、 法规 和 规范性文 件的规 定 以及 湖北省 广播电 视信息网 络股份 有 限公司章 程 (以下简称“ 公司章 程” )的规定 ,特制 定 本制度。第 二 条 公 司 的 关 联 交 易 是 指 公 司 或 其 控 股 子 公 司 与 公 司 关 联 人 发生的转移 资源或 义 务的事项 。第三条 公 司的关 联交易应 当遵循 以 下基本原 则:(一)平 等、自 愿 、等价、 有偿的 原 则;(二)公 平、公 正 、公开的 原则;(三) 关 联人如 在 股东大会 上享有 表 决权 , 除 特殊情 况 外, 均应 对关 联交易事 项回避 表 决;(四) 与 关联 人 有 任何利 害 关系的 董 事, 在董 事会就 该 关联交易 事项 进行表决 时, 应 当 回避; 若 因特殊 情 况无法回 避 , 应 按 本制度规 定程序 参 与表决, 但必须 单 独出具声 明;( 五 ) 公 司 董 事 会 应 当 根 据 客 观 标 准 判 断 该 关 联 交 易 对 公 司 是 否 必要,是否 公平, 必 要时应聘 请专业 评 估机构或 独立财 务 顾问发表 意见。第二章 关联人和关联 交 易第四条 公 司的关 联人包括 关联法 人 和关联自 然人。1湖北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一)公 司的关 联 法人是指 :1、直 接或间 接地控 制公司的 法人或 其 他组织;2、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 法人或其 他组织 ;3、本条第(二)项所列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 事、高级 管理人 员 的,除公 司及其 控 股子公司 以外的 法 人 或其他 组织;4、持 有公司 5%以上 股份的法 人或其 他 组织及其 一致行 动 人;5、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 、证券交易 所或者公 司根据 实 质重于形 式的原 则 认定的其 他与公 司 有特殊关 系, 可能 导致公司 对其利 益 倾斜的法 人或其 他 组织。公司与本 条第 ( 一) 项 2 所列 法人受 同 一国有资 产管理 机 构控制而 形成本条第 (一) 项 2 所述情 形的 , 不因 此构成关 联关系 , 但该法人 的董事长、总经 理或者 半 数以上的 董事属 于 本条第( 二)项 2 所列情形 者除外 。(二)公 司关联 自 然人是指 : 1 、直 接或间 接持有 公司 5%以上 股份 的 自然人;2、公 司的董 事、监 事及高级 管理人 员 ;3、本 条第 (一 )项 1 所列法人 的董事 、 监事和高 级管理 人 员;4、 本条 第 (二 ) 项 1、 2 所 述人士 的关系 密切的家 庭成员 , 包括 配偶 、 父母及配 偶的父 母 、兄弟姐 妹及其 配 偶、年满 18 周岁的 子女及其 配偶、 配偶的兄 弟姐妹 和 子女配偶 的父母 ;5、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 的其他与 公司有 特 殊关系, 可能导 致 公司对其 利益倾 斜 的自然人 。(三)具 有以下 情 形之一的 法人或 自 然人, 视 同为公 司 的关联人: 1、 因 与公司 或其关 联人签署 协议或 作 出安排, 在协议 或 安排生效 后,或在未来 12 个月内 , 将具有 前述本 条 第 (一 ) 、 (二 ) 项规 定情形之 一的 ;2、 过去 12 个月内 , 曾经具有 前述本 条第 (一 ) 、 ( 二) 项 规定情形 之2湖北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一的。第五条 本 制度所 指关联交 易包括 但 不限于下 列事项 :(一)购 买或出 售 资产;(二)对 外投资 ( 含委托理 财、委 托 贷款 、对 子公司 投 资 等) ;(三)提 供财务 资 助;(四)提 供担保 ;(五)租 入或租 出 资产;(六)签 订管理 方 面的合同 (含委 托 经营、受 托经营 等) ;(七)赠 与或者 受 赠资产;(八)债 权或者 债 务重组;(九)研 究与开 发 项目的转 移;(十)签 订许可 协 议;(十一) 购买原 材 料、燃料 、动力 ;(十二) 销售产 品 、商品;(十三) 提供或 接 受劳务;(十四) 委托或 受 托销售;(十五) 关联双 方 共同投资 ;(十六) 其他通 过 约定可能 造成资 源 或义务转 移的事 项 。第三章 关联交易的定价第六条方法:公 司进行 关联交易 定价应 当 公允, 遵循下 列定价 原则和定 价(一)交 易事项 实 行政府定 价的, 可 以直接 适 用该价 格 ;(二) 交 易事 项 实 行政府 指 导价的 , 可以在政 府指导 价 的范围内 合理 确定交易 价格;(三) 除 实行 政 府 定价或 政 府指导 价 外, 交易 事项有 可 比的独立 第三方的市场 价格或 收 费标准的 ,可以 优 先参考该 价格或 标 准确定交 易价格;3湖北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四) 关 联事 项 无 可比的 独 立第三 方 市场价 格 的, 交 易 定价可以 参考关联方与 独立于 关 联方的第 三方发 生 非关联交 易价格 确 定;(五) 既 无独 立 第 三方的 市 场价格 , 也无独立 的非关 联 交易价格 可供参考的, 可以合 理 的构成价 格作为 定 价的依据 , 构成 价 格为合理 成本费 用 加合理利 润。第七条 公司 进行 关联交易 应当签 订 书面协议, 明确 该 关 联交易的 定价方法。 关联交 易 执行过程 中, 如 果 拟对协议 中交易 价 格等主要 条款 进 行变更的, 公司应 当 按变更后 的交易 金 额重新履 行相应 的 审批程序 。第四章 关联交易的决 策 程序与披露第 八 条员提供借 款。第 九 条公 司 不 得 直 接 或 者 通 过 子 公 司 向 董 事 、 监 事 、 高 级 管 理 人公 司与 关 联法人发 生的交 易 金额在 300 万元 人 民币以上 ,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 交易,或者公司与关联自 然人发 生 的交易金 额在 30 万 元人民币 以上的 关 联交易, 但未达 到本章 第 十 条 所 述 标 准 的 , 应 当 经 董 事 会 批 准 后 生 效 并 及时披露 。第 十 条 公 司 与 关 联 人 发 生 的 交 易 ( 公 司 获 赠 现 金 资 产 和 提 供 担 保除外) 金 额在 3,000 万元人 民币以 上, 且占公司 最近一 期 经审计净 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重大 关联交易,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聘请具有执行 证券、 期 货相关 业 务资格 的 中介机 构 , 对交易 标的进 行 评估或审 计, 并 将 该交易提 交股东 大 会审议。本制度所 述与日 常 经营相关 的关联 交 易所涉 及 的交易 标 的, 可 以不进行审计或 评估。第十 一 条 公司 为 关联人提 供担保 的 , 不论 数额大 小 , 均 应当在董 事会审议通 过后提 交 股东大会 审议。公司为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提供担保的,参照前款的规定执 行,有关 股东应 当 在股东大 会上回 避 表决。4湖北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第 十 二 条 关 联 交 易 涉 及 “提 供 财 务 资 助 ”和 “委 托 理 财 ”等 事 项时 , 应 当 以 发 生 额 作 为 交 易 金 额 , 适 用 第 九 条 、 第 十 条 的 规 定 。第十 三 条 公司 与 关联人共 同出资 设 立公司, 应当以 公司 的出资额 作为交易金 额, 适 用 第九条、 第十条 的 规定。公司 拟放 弃 向 与关联人 共同投 资 的 公司 同 比例增 资 或优先受 让权的 , 应当以公 司 放弃 增 资权或优 先受让 权 所涉及的 金额为 交 易金额 , 适用 第九 条、第十 条的规 定 。第 十 四 条 公司 在 连续十二 个月内 发 生的以下 关联交 易 ,应当按 照累计计算 的原则 , 计算关联 交易金 额 , 分别适 用第九 条 和第十条 规定:(一)与 同一关 联 人进行的 交易;(二)与 不同关 联 人进行的 与同一 交 易标的 相 关的交 易 。 上述同一关联人 , 包 括与该关 联人受 同 一法人或 其他组 织 或者自然 人直接或间 接控制 的 , 或相互 存在股 权 控制关系 ; 以及 由 同一关联 自然人 担 任董事或 高级管 理 人员的法 人或其 他 组织。已经按照累计 计算原则 履行相 关 决策程 序 的, 不再纳 入相关的 累计计算范围。第十 五 条 董事 、 监事和高 级管理 人 员应当避 免与公 司 发生交易 。 对于确有需 要发生 的 交易, 董 事、 监事和 高级管理 人员在 与 公司订立 合同或进行交易 前, 应 当 向董事会 声明该 交 易为关联 交易, 并 提交关于 交易的 必 要性、 定 价依据 及 交易价格 是否公 允 的书面说 明, 保 证 公司和全 体股东 利益不受损 害。第十 六 条 公司 在 审议关联 交易时 , 应当做到 :(一) 详 细了解 交 易标的的 真实状 况 , 包括 交 易标的 运 营现状、 盈利能力、是 否存在 抵 押、冻结 等权利 瑕 疵和诉讼 、仲裁 等 法律纠纷 ;(二)详 细了解 交 易对方的 诚信记 录 、资信 状 况、履 约 能力等情 况, 审慎选择 交易对 手 方;5湖北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三)根 据充分 的 定价依据 确定交 易 价格;(四) 根 据 股 票 上市规 则 的要 求 或公司 认 为有必 要 时, 聘请 中介 机构对交 易标的 进 行审计或 评估。公司不应 对所涉 交 易标的状 况不清 、 交易价 格 未确定 、 交易对方 情况不明朗的 关联交 易 事项进行 审议并 作 出决定。第 十 七 条 公 司拟与 关 联人 发生 重 大关 联 交易 的 (指 上市公 司 拟与 关联人达成 的总额 高 于 300 万元 或高于 上市公司 最近经 审 计净资产 值的 5的关联交 易) , 审计 委员会应 当对该 关 联交易事 项进行 审 核, 形成 书面意 见; 该关 联交易 事 项应当在 独立董 事 发表事前 认可意 见 后, 提交 董事会 审 议。 独立 董事作 出 判断前, 可以聘 请 独立财务 顾问出 具 报告 (需 经全体 独 立董事二 分之一 以 上同意) , 作为 其判 断的依据 。 该关 联 交易事项 应 同时报请监事 会出具 意 见。第十 八 条 公司 监 事会应当 对关联 交 易的审议 、 表决 、 披 露、 履行 等情况进行 监督并 在 年度报告 中发表 意 见。第 十 九 条 公 司 董 事 会 审 议 关 联 交 易 事 项 时 , 关 联 董 事 应 当 回 避 表决, 也不 得代理 其 他董事行 使表决 权 。 该董事 会会议 由 过半数的 非关联 董事出席即 可举行 , 董事会会 议所作 决 议须经非 关联董 事 过半数通 过。 出 席 董事会的 非关联 董 事人数不 足三人 的, 公司应当 将该交 易 提交股东 大会审 议。前款所称 关联董 事 包括下列 董事或 者 具有下 列 情形之 一 的董事: 1、交 易对方 ;2、在交易对方任职,或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单位 或者该交 易对方 直 接或间接 控制的 法 人单位任 职的;3、拥 有交易 对方的 直接或间 接控制 权 的;4、 交易 对 方或者 其 直接或间 接控制 人 的关系密 切的家 庭 成员 具体范 围见第四 条第( 二 )项 4 的 规定 ;6湖北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5、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密 切的 家 庭 成员 具体范 围见第 四条第 ( 二)项 4 的规定 ; 6 、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认定的因其他原因使其独立的商业判断可 能受到 影 响的人士 。第 二 十 条 关 联 董 事 的 回 避 和 表 决 程 序 为 :( 一 ) 关 联 董 事 应 主 动 提 出 回 避 申 请 , 否 则 其 他 董 事 有 权 要 求 其 回避 ;( 二 ) 会 议 主 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表 决 前 提 醒 关 联 董 事 须 回 避 表 决 ;( 三 ) 关 联 董 事 未 主 动 声 明 并 回 避 的 , 知 悉 情 况 的 董 事 应 当 要 求 关 联 董 事 予 以 回 避 ;( 四 ) 当 出 现 是 否 为 关 联 董 事 的 争 议 时 , 由 董 事 会 向 监 管 部 门 或 公 司 律 师 提 出 确 认 关 联 关 系 的 要 求 , 并 依 据 上 述 机 构 或 人 员 的 答 复 决 定 其 是 否 回 避 ;( 五 ) 关 联 董 事 可 以 列 席 会 议 讨 论 有 关 关 联 交 易 事 项 ;( 六 ) 董 事 会 对 有 关 关 联 交 易 事 项 表 决 时 , 关 联 董 事 不 得 行 使 表 决 权 , 也 不 得 代 理 其 他 董 事 行 使 表 决 权 。 对 该 事 项 由 过 半 数 的 无 关 联 关 系 董 事 出 席 即 可 举 行 , 作 出 决 议 须 经 无 关 联 关 系 董 事 过 半 数 通 过 。 出 席 董事 会 的 无 关 联 董 事 人 数 不 足 3 人 的 , 应 将 该 事 项 提 交 股 东 大 会 审 议 。第 二 十 一 条 股东 大会审议关联交易 事项时,下列股东 应当回避表决:1、交 易对方 ;2、拥 有交易 对方直 接或间接 控制权 的 ;3、被 交易对 方直接 或间接控 制的;4、与 交易对 方受同 一法人或 自然人 直 接或间接 控制的 ;5、在交易对方任职,或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单位 或者该交 易对方 直 接或间接 控制的 法 人单位任 职的 (适用 于股东为 自然人7湖北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 ;6、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议或 者其他协 议而使 其 表决权受 到限制 或 影响的;7、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自然 人。第 二 十 二 条 关 联 股 东 的 回 避 和 表 决 程 序 为 :(一) 关 联股 东 应 主动提 出 回避申 请 , 否则其 他股东 有 权向股东 大会提出关联 股东回 避 申请;(二) 会议主持人及见证律师应当在股东投票前,提醒关联股东须回避表决 ;( 三 ) 当 出 现 是 否 为 关 联 股 东 的 争 议 时 , 由 会 议 主 持 人 进 行 审 查 ,并 由 出 席 会 议 的 律 师 依 据 有 关 规 定 对 相 关 股 东 是 否 为 关 联 股 东 作 出 判 断 ;( 四 ) 股 东 大 会 对 有 关 关 联 交 易 事 项 表 决 时 , 在 扣 除 关 联 股 东 所 代 表 的 有 表 决 权 的 股 份 数 后 , 由 出 席 股 东 大 会 的 非 关 联 股 东 按 公 司 章 程 和股 东 大 会 议 事 规 则 的 规 定 表 决 。第二 十 三条 公司 董事、 监事及 高级管 理人员应 当关注 公 司是否存 在被关联人 占用资 金 等侵占公 司利益 的 问题。 公 司独立 董 事、 监事 至少应 当每季度查 阅一次 公 司与关联 人之间 的 资金往来 情况 , 了解 公司是 否 存在被 董事、 监事、 高级 管理人员、 控股股 东、 实际控 制人及 其关联人 占用、 转 移公司资 金、 资 产 及其他资 源的情 况 , 如发现 异常情 况, 应当及时 提请公司董事会 采取相 应 措施。第二 十 四条 因关 联人占用 或转移 公 司资金 、 资产 或其他 资源而给 公司造成损 失或可 能 造成损失 的, 公 司 董事会应 当及时 采 取诉讼、 财产保 全等保护性 措施避 免 或减少损 失,并 追 究有关人 员的责 任 。第五章 日常关联交易 披 露和决策程序的 特 别规定8湖北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第 二 十 五 条 公 司与 关 联 人 进 行 第 五条 第 ( 十 一 ) 至 第( 十 四 ) 项所列的与 日常经 营 相关的关 联交易 事 项, 应 当按照 下述规 定进行披 露并履行相应审 议程序 :( 一 ) 公 司 与 关 联 人 首 次 进 行 与 日 常 经 营 相 关 的 关 联 交 易 时 , 公 司 应当与关 联人订 立 书面协议 并及时 披 露, 根据协 议涉及 的 交易金额 分别适 用 第 九 条 或 第 十 条 的 规 定 提 交董 事 会或 者 股 东 大会 审 议; 协 议 没 有具 体 交易金额 的,应 当 提交股东 大会审 议 。( 二 ) 已 经 公 司 董 事 会 或 者 股 东 大 会 审 议 通 过 且 正 在 执 行 的 日 常 关 联交易协 议, 如 果 执行过程 中主要 条 款未发生 重大变 化 的, 公司 应当在 定 期报告中 按要求 披 露相关协 议的实 际 履行情况 , 并 说明是 否符合协 议的规 定; 如 果协议 在执行 过程中主 要条款 发 生重大变 化或者 协 议期满需 要续签 的, 公司 应当将 新 修订或者 续 签的 日 常关联交 易协议 , 根据协议 涉及的 交 易金额分 别适用 第 九条或第 十条的 规 定提交董 事会或 者 股东大会 审议 ; 协 议没有具 体交易 金 额的,应 当提交 股 东大会审 议。(三) 对 于每 年 发 生的数 量 众多的 日 常关联 交 易, 因 需 要经常订 立新 的日常关 联交易 协 议而难以 按照本 条 第 (一 ) 项规 定将每 份协议提 交董事 会或者股 东大会 审 议的, 公 司可以 在 披露上一 年度报 告 之前, 对 本公司 当 年将发生 的日常 关 联交易总 金额进 行 合理预计 , 根 据预计 金额分别 适用第 九条或第 十条的 规 定提交董 事会或 者 股东大会 审议并 披 露; 对 于预计 范围 内的日常 关联交 易 , 公司应 当在定 期 报告中予 以披露 。 如果在实 际执行 中 日常关联 交易金 额 超过预计 总金额 的, 公司应当 根据超 出 金额分别 适用第九条或第 十条的 规 定重新提 交董事 会 或者股东 大会审 议 并披露。第二 十 六条 日 常 关 联 交 易 协 议 至 少 应 包 括 交 易 价 格 、 定 价 原 则 和依 据 、 交 易 总 量 或 其 确 定 方 法 、 付 款 方 式 等 主 要 条 款 。协 议 未 确 定 具 体 交 易 价 格 而 仅 说 明 参 考 市 场 价 格 的 , 公 司 在 履 行 披 露 义 务 时 , 应 当 同 时 披 露 实 际 交 易 价 格 、 市 场 价 格 及 其 确 定 方 法 、 两 种9湖北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价 格 存 在 差 异 的 原 因 。第 二 十 七 条 公 司 与 关 联 人 签 订 日 常 关 联 交 易 协 议 的 期 限 超 过 三年 的 , 应 当 每 三 年 根 据 本 制 度 有 关 规 定 重 新 履 行 审 议 程 序 及 披 露 义 务 。第六章 关联交易应当 披 露的内容第二 十 八条文件:公司 披露关联 交易事 项 时, 应 当向证 券交易 所提交以 下(一)公 告文稿 ;(二)与 交易有 关 的协议书 或意向 书 ;(三) 董 事会决 议、 独立董事 意见及 董 事会决议 公告文 稿 (如适用 ) ;(四)交 易涉及 的 政府批文 (如适 用) ;(五)中 介机构 出 具的专业 报告( 如 适用) ;(六)独 立董事 事 前认可该 交易的 书 面文件;(七)独 立董事 意 见;(八)审 计委员 会 的意见( 如适用 ) ;(九)证 券交易 所 要求提供 的其他 文 件。第二 十 九条 公司 披露的关 联交易 公 告应当包 括以 下 内 容:(一)交 易概述 及 交易标的 的基本 情 况;(二)独 立董事 的 事前认可 情况和 发 表的独 立 意见;(三)董 事会表 决 情况(如 适用 ) ;(四)交 易各方 的 关联关系 说明和 关 联人基 本 情况;(五) 交易的 定价政 策及定价 依据 , 包括 成交价格 与交易 标 的账面值 、 评估值以 及明确 、 公允的市 场价格 之 间的关系 , 以及 因 交易标的 特殊而 需 要说明的 与定价 有 关的其他 特定事 项 。若成交价 格与账 面 值、 评 估值或 市场价 格差异 较 大的 , 应当 说明原因 。 如交易有 失公允 的 ,还应当 披露本 次 关联交易 所产生 的 利益转移 方向;(六) 交 易协议 的 主要内容 , 包括 交 易价格 、 交易结 算 方式、 关 联人10湖北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在交易中 所占权 益 的性质和 比重, 协议 生效条件、 生效时间 、 履行期限 等 ;(七) 交 易目 的 及 对公司 的 影响, 包 括进行此 次关联 交 易的必要 性和 真实意图 ,对本 期 和未来财 务状况 和 经营成果 的影响 等 ;(八) 当年年 初至披 露日与该 关联人 累 计已发生 的各类 关 联交易的 总 金额;(九) 关 于交易 对 方履约能 力的分 析 ; 交易 涉 及的人 员 安置、 土 地租 赁、债务 重组等 情 况;(十)关 于交易 完 成后可能 产生关 联 交易情 况 的说明 ;(十一) 关于交 易 完成后可 能产生 同 业竞争 及 相关应 对 措施的说 明;(十二) 中介机 构 及其意见 ;(十三 ) 中国 证监会 和证券交 易所要 求 的有助于 说明交 易 实质 的其 他 内容。第七章 关联交易披露 和 决策程序的豁免第 三 十 条 公 司 与 关 联 人 进 行 以 下 关 联 交 易 时 , 可 以 免 予 按 照关联交易的方 式进行 审 议和披露 :( 一 ) 一 方 以 现 金 方 式 认 购 另 一 方 公 开 发 行 的 股 票 、 公 司 债 券 或 企 业 债 券 、 可 转 换 公 司 债 券 或 者 其 他 衍 生 品 种 ;( 二 ) 一 方 作 为 承 销 团 成 员 承 销 另 一 方 公 开 发 行 的 股 票 、 公 司 债 券 或 企 业 债 券 、 可 转 换 公 司 债 券 或 者 其 他 衍 生 品 种 ;( 三 ) 一 方 依 据 另 一 方 股 东 大 会 决 议 领 取 股 息 、 红 利 或 报 酬 ;( 四 ) 证 券 交 易 所 认 定 的 其 他 情 况 。第八章 附则第 三 十 一 条 公 司 控 股 子 公 司 ( 指 公 司 持 有 其 50%以 上 的 股 权 , 或者 能 够 决 定 其 董 事 会 半 数 以 上 成 员 的 当 选 , 或 者 通 过 协 议 或 其 他 安 排 能够 实 际 控 制 的 公 司 ) 与 关 联 人 发 生 的 关 联 交 易 , 视 同 本 公 司 行 为 , 应 依 据 本 制 度 履 行 审 批 程 序 及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 公 司 的 参 股 公 司 发 生 的 关 联 交11湖北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易 , 或 者 与 公 司 的 关 联 人 进 行 第 五 条 提 及 的 各 类 交 易 , 可 能 对 公 司 股 票及 其 衍 生 品 种 交 易 价 格 产 生 较 大 影 响 的 , 公 司 应 当 参 照 本 制 度 的 规 定 , 履 行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第 三 十 二 条 依 据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 部 门 规 章 的 规 定 及 证 券 交 易 所的 股 票 上 市 规 则 及 其 他 规 范 性 文 件 , 对 公 司 关联交 易披露和 决策 程序另 有 规 定 的 , 依 据 该 等 规 定 执 行 。第 三 十 三 条含 本 数 。第 三 十 四 条本 制 度 所 称 “以 上 ”、 “以 下 ”都 含 本 数 , “超 过 ”不有 关 关 联 交 易 决 策 记 录 、 决 议 事 项 等 文 件 , 由 董 事 会秘 书 负 责 保 存 , 保 存 期 限 不 少 于 10 年 。第 三 十 五 条 本 制 度 经 公 司 股 东 大 会 通 过 之 日 起 生 效 , 修 改 时 亦同 。第 三 十 六 条 本 制 度 由 公 司 董 事 会 负 责 解 释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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