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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无形资产管理办法下面是某高校制定的无形资产管理办法,供读者参考。无形资产管理办法第 1 章 总则第 1 条 目的。为了加强本学校无形资产的管理,维护和促进学校的建设和发展,避免学校无形资产的流失,规范无形资产的使用行为,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其他相关的经济法规,以及教育部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等相关法规,制定本办法。第 2 条 本办法适用于以下三类单位。1.学校所属各单位。2.冠有学校名称、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3.未冠有学校名称但在实际经营中使用学校知识产权、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第 3 条 无形资产的定义。学校无形资产是指学校拥有的、不具备实物形态而能为学校提供某种效益的资产,其具体包括以下八项内容。1.专利技术、专项技术及技术秘密。(1)专项技术主要包括产品、技术、工艺、配方、方法、材料、 设计等。(2)学校所拥有的未公开的技术、经营、服务、管理等信息。2.学校的商标权,具体包括以下五项内容。(1)学校的校名、校标、校徽及其图形。(2)学校内相关的主要标志物的名称和图形。(3)学校有声望的重点单位、人物的名称及代表物。(4)学校及所属单位、冠名企事业单位拥有的注册商标。(5)学校直接和间接拥有的各种服务标记。3.著作权及其等同权利,具体包括:文字作品,口头作品,翻译作品,美术、摄影、电影电视作品,音乐、舞蹈、戏曲、曲艺产品,地图、示意图、教材、辞书,规范汇编,工程设计图纸及其说明,计算机软件、文档资料及成型的设计构思、草图、手稿等。4.购买、协作、合作和外部赠送获得的专项权利或技术。5.土地的使用权,包括对土地所有权的取得、变更和灭失的管理。6.相关设备的使用权。7.利用学校的条件完成或落实学校的任务而取得的职务成果,如专利、专有技术、著作权(计算机软件) 、商标权、发现权、发明权等知识产权。8.国家及各部门、单位或个人授予、赋予、赠予学校的各种名誉及各种特许权。第 4 条 归口管理部门。学校的资产管理处代表本学校对所有的无形资产实行统一管理。第 5 条 学校无形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1.完善无形资产管理体制,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2.摸清无形资产状况,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3.保障无形资产的安全完整。4.促进无形资产的开发和利用,规范无形资产处置行为,提高无形资产的经济效益。5.对经营性无形资产监督其保值、增值。第 2 章 无形资产管理的职能、内容和目标第 6 条 无形资产管理的实质,是无形资产所有人对无形资产实施财产所有权的管理。其管理职能具体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1.贯彻执行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并根据学校总体发展水平和具体工作需要,制定学校无形资产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规划,加强其保护、开发、应用、投资的力度,实现其保值增值。2.宣传、普及有关无形资产的法律知识,提高和增强学校各单位及教职员工对学校无形资产的保护意识和能力。3.积极促进学校知识性无形资产的开发和发展,提高资源性无形资产的利用率和增值率。4.对学校所属各单位及已注入学校无形资产的各类企业违反国家及学校的原则,侵害到国家及学校利益时,有效采取措施,及时避免或最大限度地降低损失程度。第 7 条 无形资产管理的主要内容。1.根据无形资产的特点(形态的不确定性和价值的不完整性) ,制定、修改和完善无形资产的管理制度、管理办法。2.负责学校无形资产的各类资料的分类汇集、立档和建账。3.负责组织学校各部门对无形资产进行调查、汇总和分析。4.协调学校各有关管理部门对全校的无形资产进行监控管理。5.参与我校有关利用无形资产进行投资的决策。第 8 条 无形资产管理的目的。无形资产管理通过对学校无形资产进行切实有效的管理,达到下列两个目的。1.保护学校的根本权益,防止无形资产随意流失和被盗用,保护学校无形资产的完整性。2.通过对无形资产的有序管理,强调无形资产与其他资源的搭配、组合,促使学校无形资产价值和量的转化,达到产生其应有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目的。第 3 章 无形资产管理机构及其职能第 9 条 本校的无形资产一律由资产管理处归口管理。第 10 条 资产管理处在主管校长的领导下,代表学校对无形资产实施管理。根据无形资产所包含的不同内容,资产管理处协同校内有关部门依照不同的使用目的对无形资产进行归类管理。1.资产管理处协同科技处对知识产权部分(包括专利权、专有技术、职务发明和外部专项技术等)进行登记管理。(1)专利技术、专有技术的转让和出售。(2)以学校声誉和著名专业、实验室或个人声誉与社会单位进行合资、合作创办的企业及科工贸联合体等。(3)以学校声誉和著名专业、实验室或个人声誉吸引或吸收的国内外的投资和捐赠。(4)学校在技术性横向课题中向社会提供的先进技术与服务。(5)学校在社会产品中的挂名监制、新产品广告、包装印刷挂名等。2.资产管理处协同教务处、研究生院及成人教育学院等单位对以下两个方面进行登记管理。(1)以学校声誉和著名专业、实验室或个人声誉在国内外招收各类学生。(2)以学校声誉和著名专业、实验室或个人声誉与国内外大学或企事业联合办学,联合招收和培养研究生。3.资产管理处协同教务处、研究生院、大学出版社、网络教育学院以及各院(部)等部门,对著作权及其同等权利部分进行登记管理。4.资产管理处协同科技处、大学产业集团对以下两个方面进行登记管理。(1)学校直接投资或以学校自身拥有的知识型无形资产为资本进行的生产经营活动。(2)开发新产品、直接参与市场竞争的生产经营活动。5.资产管理处负责对学校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的开发经营、房屋的有价和无价使用、转让等,进行直接管理、登记和收费。(1)建立健全学校的土地档案资料,明确学校各宗地的四邻界址,建立土地巡查制度,做好土地使用情况的建账工作,制定学校土地使用管理办法。在土地使用方面与基建处分工合作、协同管理。(2)建立健全学校房屋产权的档案资料,制定学校周边商业用房的管理办法,防止学校房地产资源的流失。6.资产管理处负责对学校的校名、校标及标志物的使用以及向社会提供的各种有偿服务,进行直接管理、登记和收费。7.资产管理处按照无形资产的使用期,负责对无形资产进行处置、下账的有关工作。8.无形资产评估是开展专利技术转让和非专利技术转让,对外合作和技术入股,学校科技产业技术投入价值的基本依据和必须履行的程序。资产管理处要代表学校组织协调有关院(部) 、处做好无形资产的资产评估工作。9.凡涉及学校知识产权类的无形资产,在未进行评估前由学校知识产权办公室及科技处负责管理;知识产权类的无形资产经评估形成价值后,则交由资产管理处负责管理。第 4 章 无形资产的经营使用及管理第 11 条 我大学鼓励应用无形资产参与市场经济活动并在其运作中保值增值,尤其是对资源性无形资产的有效利用。第 12 条 无形资产经营性使用,必须按照有偿服务的原则,向大学缴纳使用费。第 13 条 我校校内各单位在其工作中,涉及学校无形资产使用及变动时,应及时上报资产管理处进行审核,经主管校长批准后实施。在实施过程中,应严格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第 14 条 所有评估的无形资产,必须得到我校资产管理处的核准,由资产管理处出具核准书。任何未经评估、核准的无形资产原则上不允许与外界交易。第 15 条 根据国家规定,允许以无形资产作价投资入股企业,所占比例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以专利、专有技术、科研成果等含有学校知识产权的无形资产作价入股投资股份制企业,我校资产管理处必须协调会计师事务所做好资产评估工作,最终结果主管校长核准后,由学校资产管理公司统一运作。第 16 条 属于无形资产类资产在未产生经济价值时,采用统计方法进行调查和登记;当无形资产产生其价值或因投入资金,产生成本和费用时,与财务处业务接口,做好无形资产的财务核算工作。第 17 条 发明人拟将专利、专有技术、科研成果或含有我校知识产权的无形资产进行转让时,必须经我校科技处审核,报学校知识产权办公会审批后,签署转让合同,交资产管理处备案,转让金按我校有关规定办理。与外界共同研发的项目按双方签订的合同执行。第 18 条 任何参与市场经济活动的行为涉及大学无形资产的,如在社会产品中挂名监制、产品广告以及向社会上提供有偿服务等,都需经我校资产管理处审核。第 19 条 我校各无形资产的产出单位有义务、有责任随时将无形资产形成信息及时通过网络传输到资产管理处,充实大学无形资产管理库。第 20 条 凡我校投入到企业的无形资产,均以资产管理处出具的资信证明为有效凭证。第 5 章 无形资产的监督管理第 21 条 使用大学无形资产须依据有关规定进行申报,待批准后方可使用。第 22 条 资产管理处负责无形资产保护、监督和管理工作,任何单位、个人都有权监督有关无形资产的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有责任劝阻、制止和举报违反规定的人员和行为,对检举有功的单位和个人,我校将给予保护、保密和必要的奖励。第 23 条 对侵犯我校无形资产、违反有关法律与规定的校内单位、个人,视情节轻重给以行政处罚,直至追究其法律责任。第 24 条 对侵犯我校无形资产、违反有关法律与规定的校外单位、个人,资产管理处配合有关部门以国家法律、法规为武器进行处理,依法保护我校的利益不受侵害。第 6 章 附则第 25 条 本办法由大学的资产管理处负责制定和解释。第 26 条 本办法自学校批准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前凡与此办法不符的有关文件、制度、规定,均以此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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