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转移制度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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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固定资产转移制度企业通过固定资产转移制度规范固定资产的转移,从而合理利用资源,确保固定资产的经济性和有效性。以下是企业的固定资产转移制度,供读者参考。固定资产转移制度第 1 章总则第 1 条目的为了合理调配资源,确保固定资产利用的经济性和有效性,特制定本制度。第 2 条固定资产转移包括三种方式:固定资产内部调拨、固定资产的出租与出借。第 2 章固定资产内部调拨第 3 条企业内部调拨固定资产范围1.土地、房屋及建筑物。2.运输设备、机械设备、机电设备等。 第 4 条 固定资产内部调拨申请固定资产使用部门根据实际需要,提出固定资产调拨申请,填写“固定资产内部调拨单” ,调拨单的内容包括调拨原因、固定资产调出入双方、调拨价格。“固定资产内部调拨单”如下所示。固定资产内部调拨单序号 固定资产编号 固定资产 名称 规格型号 购置时间 数量 单价 调拨价格 调拨原因调出 保管人 调入 保管人部门 部门经理 部门 部门经理资产管理部审核意见 负责人签字:____年-月____日财务部审核意见 负责人签字:____年____月____日财务总监审批意见 签字:____年____月____日总裁审批意见 签字:____年____月____日注:本单一式四联,一联存调出部门,一联存调入部门,一联交财务部进行账务处理,一联交资产管理部保存。 第 5 条 固定资产内部调拨的审核和批准1.“固定资产内部调拨单”经使用部门经理审核签字后报资产管理部。2.资产管理部对使用部门提出的调拨单进行审核,并核对年度固定资产购置预算,对于预算外采购须在调拨单上注明,资产管理部经理须在调拨单上签字批准。3.资产管理部审核批准后将调拨单交财务部,财务部对调拨单进行审核,监督预算,同时审核价值。4.经审核的调拨单呈报财务总监审批,财务总监在权限范围内进行审批,若无最终审批权,财务总监应附上自己的审核意见,报总裁批准。第 6 条如固定资产出入厂区,应另填“固定资产调拨交运单” ,一式六联。 1.第一联由托运部门自存。2.第二联由托运部门转送财务部门暂存,以核对第三联。3.第三联至需六联出厂时由守卫签注时间、车重。其中,第三联由守卫暂存,于第二日转送托运部门所属的财务部门,经与第二联核对无误后,于一日内转送固定资产接收部门所属的财务部进行核对。4.第四、五、六联由承运商随同交运的固定资产入厂时经守卫签注入厂时间、车重后入厂,经点收后第四联由固定资产接收部门存查。5.第五、六联经守卫签注出厂时间、车重后,第五联由承运商暂存以申请运费,第六联由守卫暂存,于第二日转送固定资产接收部门所属的财务部与第三联核对。第 7 条移出部门收到经批准的“固定资产调拨单”后,资产移出方负责人办理固定资产交接手续。第 8 条 资产管理部收到经审批的“固定资产调拨单”后办理相关固定资产调拨手续。第 9 条财务部固定资产会计对固定资产的内部调拨进行账务处理。 第 10 条资产管理部固定资产管理员及时更新固定资产管理台账。 第 3 章固定资产出租第 11 条 固定资产出租方式1.固定资产出租有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两种方式。2.融资租赁的期限应达到租赁资产使用年限的 75%以上。 第 12 条 固定资产出租审批1.相关部门就出租事项向资产管理部提出申请,提交承租方的有关资料及相应的分析报告。2.企业资产管理部会同财务部对固定资产的出租事项进行审核评估,对待租固定资产的价值进行分析,并提出审核意见,报财务总监审核。3.财务总监对资产管理部、财务部的意见进行分析判断,并填写自己的审核意见,报总裁签字。4.总裁审阅各级部门的审核意见后,进行最终批复,总裁认为出租事宜存有疑问的,固定资产管理部门、财务部及相关部门需作出解释。第 13 条企业资产管理部作为出租固定资产的管理部门代表企业同承租方签订相关合同或协议,对固定资产的出租期限、出租期间的保养、完整、损毁等事项作出详细规定。第 14 条待租固定资产的清点 1.待租固定资产出租前的主管部门即为固定资产的清点部门,同时,财务部、资产管理部参与清点。2.清点部门和人员对清点过程进行登记,记录出租固定资产的规格、库存数量、使用情况以及出租期限等。3.清点完毕后应将相应资产租赁的详细情况在备查登记簿上进行记录。第 15 条所有出租的固定资产在租出之前,资产管理部都应对其进行汇总、归集,将原分散在各个部门的资产通过内部调拨汇总集中到同一个仓库,减少相应部门的固定资产账卡记录。第 16 条 固定资产出库1.固定资产出库时,仓库管理人员应该按照规定的出库程序办理出库,对接近固定资产的人员进行监督,防止舞弊的发生。2.仓库管理人员办理固定资产出库之后,还应协同固定资产管理员修改固定资产的文件资料,保证记录和实际相符。第 17 条 固定资产出租到期处理1.如果承租方不购买,企业应及时收回固定资产,履行规定的入库手续,恢复有关的记录。2.如果承租方决定购买,企业应作销售处理,并注销出租固定资产的所有记录,各部门要保持一致性,防止出现虚列资产的现象。第 4 章 固定资产出借第 18 条 固定资产出借由借用人提出书面要求或申请,说明相关情况,送总裁或其授权人员核准。第 19 条固定资产出借事项经核准后,由资产管理部会同财务部门等拟定方案,与借用人签订固定资产出借合同。第 20 条 出借合同内容1.合同应详细说明固定资产的型号、规格、数量、用途、借用期限、租金和押金的金额和支付方式等事项。2.合同应明确固定资产出借期间的修缮保养、税赋缴纳、运杂费的支付、损害赔偿等事宜。第 21 条出借合同签订之后,要经过总裁或其授权人员的审批。第 22 条资产管理部根据经过审批的出借合同办理财产移出手续,并会同财务部门根据合同修改固定资产卡及财产目录。第 23 条固定资产出借到期时,资产管理部应及时催促借用人归还。对于借用到期迟迟不还的,资产管理部应及时向管理高层报告,必要时以书面方式催交,并依约要求赔偿。第 5 章附则第 24 条本制度经总裁审批后自颁布之日起开始执行。第 25 条资产管理部负责本制度的制定、解释、修改、废除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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