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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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受控状态制度名称固定资产管理制度编 号执行部门 监督部门 考证部门第 1 章 总则第 1 条 为加强对企业固定资产的管理与核算,提高固定资产的利用率以充分发挥其使用效能,特制定本制度。第 2 条 管理原则。1.总经理负责制原则,即固定资产的构建、转让、报废、处理等都必须经总经理审核批准。2.资产保值、增值原则,即固定资产的转让及变价出售,其销售价格原则上要高于财务账面净值。第 3 条 适用范围。本制度所称固定资产包括土地、房屋及建筑物、机械设备、运输设备等。第 4 条 归口管理部门的职责。1.为了加强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企业采取财务部、各职能部门、使用部门三级管理的办法,将固定资产按照其用途和性质归口到有关职能部门和使用部门管理。2.财务部要建立固定资产明细账;各归口部门要建立本部门管理的固定资产台账;各使用部门建立本部门使用的固定资产卡片,并定期进行三级核对,做到账、卡、物三相符。第 2 章 固定资产的购置第 5 条 购置固定资产应当由使用部门做出购置计划,报设备管理部统一登记备案。设备管理部根据企业资金状况和工作情况,制订全企业的购置计划,确定购置的数量和顺序,报企业领导层决定后实施。第 6 条 临时急需的固定资产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经设备管理部审核后,报经企业主管经理批准后购置。第 7 条 企业全部固定资产购置均由财务部统一列支,设立固定资产金额账及品种数量明细进行管理。第 8 条 固定资产实行编号管理。固定资产配属有关部门前,由设备管理部和财务部依其类别及会计科目,予以分类编号并粘贴标签。第 3 章 资产移转、闲置及减损第 9 条 固定资产的调拨与转移。1.凡列入企业的固定资产,未经公司主管领导和总经理批准,任何单位不得擅自调拨、转移、借出和出售。2.企业内部设备的调拨与转移,必须通过主管部门办理资产转移手续,同时由调出、调入单位的双方领导及经办人签字后,由财务部门办理转账手续,并通知相关的人员进行账、卡交接。3.企业对外的设备调拨和转移一般实行有偿调拨方式,设备主管部门根据设备的使用年限、现有净值、新旧程度按质论价。原则上调出设备的价值不得低于设备的现有净值,对外处理设备必须由主管部门提出设备的处理价值,报总经理签字后方可处理,并办理有关财务手续。4.未经主管部门同意,各使用部门无权对设备进行转移及处理,如有违反,将追究相关部门及经办人的责任。第 10 条 资产移转处理。固定资产在企业内相互拨转时应由移出部门填写固定资产移转单一式四联,由固定资产管理部门签章后,送移入部门签认。其中,第一联送固定资产管理部门,第二联送会计部门,第三联送移入部门,第四联送移出部门。第 11 条 资产送修处理。固定资产须送厂商修复时,应依照企业相关规定办理,于送修时由其管理部门填写料品交运单 。第 12 条 出租或外借处理。固定资产出租或外借,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应先会同会计部门后按程序呈(总)经理核准后始得办理,并应制定契约,副本送会计部门以备核对,其出入厂区应另填写料品交运单 。第 13 条 闲置固定资产处理。固定资产管理部门至少每 3 个月应将经营上认为无利用价值的闲置固定资产予以整理,填写闲置固定资产明细表 ,并拟定处理意见后呈报(总)经理,经核定标售者须按下列规定办理。1.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应按闲置固定资产明细表所列经批示计售部分开具固定资产让售比价单(一式四联) ,由(总)经理指派专人或由采购部门负责招商比价,并将比价结果转记于标售比价单后,第三联自存;,第四联送资管科;第一、二联呈(总)经理核决后,由经办人将第二联送会计部门凭以核对;第一联送管理部门以便发货。2.发货时,由标售经办人填写料品交运单 (一式六联) ,凭此入厂提货。3.提货出厂后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应即填写固定资产减损单 (一式四联) 。其中,第一联自存转计入固定资产登记卡 ,第二联送会计部门,第三联送使用部门留存。第 14 条 抵押资产的减损、出租、外借处理。经提供抵押借款的固定资产如有减损、出租或外借时,会计部门应事先备函写明抵押编号及资产名称、数量,向总管理处财务部报备,由财务部向贷款及抵押权登记机构办理标的物增减变更手续。第 4 章 固定资产使用与维护第 15 条 固定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必须建立健全固定资产保管和养护制度。做好防火、防盗、防潮、防锈、防蛀等工作。各使用单位应落实安全防护措施。按照制度要求对固定资产进行养护、定期检测或修缮,确保完好和使用安全。第 16 条 对精密贵重以及容易发生安全事故的仪器设备,归口管理部门应制定具体操作规程,指定专人进行操作。第 5 章 固定资产的折旧与报废第 17 条 固定资产的报废与封存。1.企业的固定资产进行报废处理时,须使用部门提出申请,填写设备报废单(一式三份) ,由财务部门将其净损失上报总经理批复后,办理相关报废手续。2.凡符合下列条件的固定资产可申请报废。(1)超过使用年限,主要结构陈旧,生产率低,耗能高,而且不能改造利用的。(2)不能动迁的设备,因厂房改造或工艺布置改变,必须拆除的。(3)腐蚀严重,无法修复,或继续使用要发生危险的。(4)绝缘老化,磁路失效,性能低劣,无修复价值的。(5)因事故或其他自然灾害,使设备遭受损坏,无修复价值的。3.凡经批准报废的固定资产不能继续在生产线上使用,经主管部门与使用部门要及时作价处理。处理后的固定资产由主管部门和使用部门一起办理固定资产的注销手续。对外处理报废固定资产时,由主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总经理批准,变价收入上交财务部。4.凡停用三个月以上的固定资产,由使用部门封存、保管。5.闲置设备和封存设备启封后,由使用部门填写启封单,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使用。第 18 条 企业各级财务管理部门负责按财务会计制度进行固定资产核算并按财务制度规定计提固定资产折旧。第 19 条 固定资产在每次盘点清查后统一报废,特别情况可申请专项报废。固定资产报废时,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由财务部门组织相关部门人员鉴定,按照审批权限逐级上报审批,经批准同意后方可报废。第 20 条 固定资产批准报废后要及时进行账务、实物处理。第 6 章 盘点第 21 条 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应会同会计部门每年盘点一次。另应于每季就固定资产的项目中根据登记卡册,每一类别至少抽点 项,盘点后应填写“盘存单” (一式三份)注明盈亏原因,一份自存,一份呈报(总)经理核决后送会计部门,一份送总管理处总经理室备查。第 7 章 固定资产的管理责任第 22 条 各部门要加强对固定资产的管理,防止资产损坏和流失。第 23 条 对违反本规定,未经设备管理部同意而私自转移固定资产的,除责令责任人追回资产外,对责任人扣发当月资金;造成固定资产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第 8 章 附则第 24 条 本制度由企业财务部制定、修订和解释,经总经理核准公布后实施,修改时亦同。编制日期 审核日期 批准日期修改标记 修改处数 修改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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