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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财务舞弊与投诉举报制度 反财务舞弊与投诉举报制度对财务舞弊的内容及方式、投诉举报及处理程序进行了规范,有利于加强财务舞弊防范与治理,维护企业经济利益。下面是某公司的反财务舞弊与投诉举报制度,供读者参考。反财务舞弊与投诉举报制度第 1 章总则第 1 条 目的为规范财务工作人员的职业行为,维护公司经济利益,确保会计信息真实准确,充分发挥员工的监督作用,加强财务舞弊防范与治理,特制定本制度。第 2 条财务舞弊的界定本制度所称财务舞弊主要是指故意的、有目的的、有预谋的、有针对性的财务造假和欺诈行为,相关人员通过舞弊行为获得不公平或非法的利益。第 3 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职能部门及各子(分)公司所有员工。第 2 章财务舞弊内容及方式第 4 条利用伪造与虚构进行财务舞弊1.伪造、变造记录或凭证,隐匿或套改凭证,如发票造假、伪造单据、虚开和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等。2.虚构业务、记录虚假的交易或事项。 第 5 条利用计算机舞弊盗用公司计算机密码进行隐蔽的程序修改或暗藏程序,扰乱计算机程序,使其达到不法目的。第 6 条关联方交易舞弊利用关联方交易掩饰亏损、虚构利润,并且不在报表及附注中按规定做恰当、充分的披露。第 7 条用不当的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舞弊选用不当的借款费用核算方法、股权投资核算方法,不当的合并政策、折旧方法、收入费用确认方法及选用不当的减值准备计提方法等。第 8 条掩饰交易或事实舞弊公司相关人员利用会计报表项目掩饰交易或事实真相,或者在报表附注中不完全披露交易真相。第 9 条财务部及其他部门相关人员在从事财务报告编制和信息披露工作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其他舞弊行为。第 10 条公司有关人员授意、指使、强令编制虚假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报告。 第 11 条高级管理层或董事会成员在财务方面的其他不当行为。第 3 章舞弊行为预防与检查第 12 条舞弊行为预防1.建立健全公司的内部控制机制,并使之得以有效实施是预防舞弊行为的主要途径。 2.审计人员需根据审计事项的重要性、复杂性以及审计成本效益性,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第 13 条舞弊行为检查1.企业舞弊行为检查通常由审计人员、法律顾问等实施。 2.审计检查人员应按照以下要求对舞弊行为进行检查。 (1)评估舞弊行为涉及的范围和复杂程度,避免对可能涉及舞弊行为的人员提供信息或被其所提供的信息误导。(2)对参与舞弊行为检查人员的资格、技能和独立性进行评估。(3)设计适当的舞弊行为检查程序,以确定舞弊者、舞弊程度、舞弊手段及舞弊原因。第 4 章舞弊行为投诉举报及处理程序第 14 条公司启用反财务舞弊投诉举报电子邮箱:;启动反财务舞弊投诉举报匿名热线:。第 15 条反财务舞弊投诉举报邮箱及热线对公司内外公布,接受来自公司内部员工及公司相关联供应商、代理公司、客户的投诉、举报事宜,并配置专人对投诉、举报的案件进行妥善记录。相关人员收到举报材料后 3 个工作日内,应将举报材料转交至受理部门。第 16 条对于投诉、举报的案件,按照投诉人或被举报人在公司的岗位予以相应的处理,若为公司中层以下管理人员,则由公司行政部、人力资源部直接调查处理,并经公司董事会及其审计委员会审批后实施处理;若为公司中层以上(含)管理人员,则由董事会及其审计委员会直接调查处理。第 17 条公司对于任何投诉、举报,均采取保密措施,保护投诉人或举报人的人身、利益不受侵害。1.妥善保管和使用举报材料,不得私自摘抄、复制、扣压、销毁。2.严禁泄露举报人的姓名、部门、住址等情况;严禁将举报情况透露给被举报人或有可能对举报人产生不利后果的其他部门和员工。3.调查核实情况时,不得出示举报材料原件或复印件,不得暴露举报人的身份。 4.不得对匿名举报书信材料及电话录音进行笔迹和声音鉴定。第 5 章附则第 18 条本制度由董事会制定,解释权属董事会办公室,并每年根据实际情况予以修订、补充和完善。第 19 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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