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信息化综合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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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信息化综合管理制度会计信息化综合管理制度对会计信息化管理工作作出了规定,有利于提高财务部门的工作效率,减少会计信息化带来的风险。具体制度内容示范如下。会计信息化综合管理制度第 1 章总则第 1 条为了提高财务部门的工作效率,减小会计信息化带来的风险,特制定本制度。第 2 条本制度适用于财务部门所有人员。第 3 条本制度所指的会计信息化是指利用计算机信息技术代替人工进行财务信息处理,以及替代部分由人工完成的对会计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的过程。第 4 条本制度所指的信息化会计档案是指存储在磁性介质或光盘介质中的会计数据和计算机打印出来的书面等形式的会计数据,包括记账凭证、 ,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包括报表格式和计算公式)等数据。第 2 章会计信息化管理一般规定第 5 条财务部计算机只允许用于企业的会计、财务工作,禁止在计算机上聊天、打游戏等。第 6 条财务部的计算机专人专用,禁止交叉使用。第 7 条企业会计信息的录入由专人负责,被指派人员保管好自己的账号与密码,严防泄露。第 8 条会计人员搜集的原始凭证在录入计算机之前必须经由审核人员审核,审核人员做好审核记录。第 9 条会计人员在计算机上编制好记账凭证时,由审核人员上机审核并做好审核记录。第 10 条会计人员打印出的账表由财务经理负责审核,定期报送财务总监审核。第 11 条财务人员每次使用计算机时必须使用不间断电源,防止因断电导致核心数据丢失。第 12 条财务人员在每次下班前需将系统备份,防止数据丢失。第 13 条财务人员经过授权后定期将系统中的会计信息备份,存储于其他介质中保存好。第 14 条未经授权不得对会计软件进行修改、升级或更换硬件,否则造成的后果由当事人承担。第 15 条 负责保管信息化会计档案的人员需定期检查,做好防火、防尘和防潮工作,防止存储介质损坏导致会计档案丢失。第 16 条本制度结合信息系统访问安全管理制度与信息系统硬件管理制度一同使用。第 3 章附则第 17 条本制度由财务部制定,解释权、修改权归属财务部。 第 18 条本制度自总裁审批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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