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内部控制审计的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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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控制审计的基本要求 (一)施行对象和时间要求2010 年 4 月 26 日,财政部发布审计指引 ,自 2011 年 1 月 1 日起首先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公司施行,自 2012 年 1 月 1 日起扩大到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的公司施行;在此基础上,择机在中小板和创业板上市公司施行;同时,鼓励非上市大中型企业提前执行。这意味着,企业内部控制审计业务由原来的一次性业务或面向少数企业的业务(A 股企业原先仅在 IPO 时需要,或者赴美国和日本等地上市企业需要,或者金融证券等高风险行业需要) ,变成了与财务报表审计一样的经常性业务,每年需执行一次。(二)对被审计单位的要求执行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企业,必须对本企业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自我评价,披露年度自我评价报告,同时聘请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其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审计,出具审计报告。(三)对会计师事务所的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内部控制审计业务,必须遵循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职业准则。与内部控制审计相关的政策制度层面的规定首先是财政部等五部委制定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 ;同时,也应遵守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及相关执业准则。比如,在内部控制审计过程中,注册会计师如果利用内部审计人员的工作,则需要遵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 1411 号-考虑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又如,注册会计师应当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131 号-审计工作底稿的规定,编制内部控制审计工作底稿,完整记录审计工作情况等。内部控制审计属于鉴证业务,注册会计师执行鉴证业务必须保持独立性。因此,为被审计单位提供内部控制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 ,不得同时为该被审计单位提供内部控制咨询等服务。注册会计师在内部控制审计过程中注意到的企业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重大缺陷,应当提示投资者、债权人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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