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收账款考核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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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1应收账款考核办法第一条 为了加大应收账款的回收力度,减少新的长期应收账款的形成,贯彻“谁销售、谁收款,奖罚分明”的原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公司范围内所有新形成的应收账款实行档案管理、责任终身跟踪制度,即从发货到收回货款建立档案,对包括发货时间、经办人、回款情况、回款时间均进行登记、跟踪。第三条 对应收账款实行责任到人,即每笔应收账款与经销人员的责任挂钩。将经销人员岗位工资的 50%作为风险抵押金,如果应收账款全部收回,将风险抵押金全部退给本人,并按照有关奖励政策予以奖励、提成。奖励措施:应收账款从货物发出、开出发票的时间算起(如货物发出和开出发票不是同时,则按孰先计算) ,直到收回货款的时间为回款时间,按照回款时间及货款金额的大小,奖励如下:【表单 - 】 奖励政策比例金额 一个月 二个月 三个月 四个月 五个月 六个月50万以内(不含50万) 0.3% 0.2% 0.1% 0.05% - -50万100万(不含100万) 0.6% 0.5% 0.4% 0.3% 0.1% -100万以上(含100万) 1% 0.8% 0.6% 0.4% 0.2% 0.1%超过六个月的应收账款将在考核中对单位加大处罚力度,由单位对个人进行相应处罚。第四条 应收账款的清收与业务人员的工作业绩挂钩,与业务人员的主管领导的工作业绩挂钩。如果在规定的时间内,由于业务人员清收货款的力度不够,货款未收回,导致形成新的长期应收账款,则对业务人员进行处罚,除经济处罚外,要限令经办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内收回货款,在此期间的工资停发,情节严重的将给予行政处分,业务主管领导将承担相应的责任,情节严重的将调离领导岗位。第五条 业务人员、业务主管领导因故调离工作岗位,办理离厂手续时,财务部门应查阅应收账款的档案,确认没有遗留问题后加盖财务部门公章,方可办理调动手续。第六条 每个月月初 5 日以前将应收账款发货、回款情况考核兑现。第七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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