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货核算工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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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货核算工作规范为了规范存货核算业务,优化企业存货管理,企业应设立存货核算工作规范。以下是某企业的存货核算工作规范,供读者参考。存货核算工作规范第 1 章总则 第 1 条 目的为了优化企业存货管理,规范存货核算业务,现根据国家企业会计准则-存货及其他财务会计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本企业存货管理特点,特制定本规范。第 2 条存货界定本制度所称的存货,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持有的以备出售的产成品或商品、处在生产过程中的在产品、在生产过程或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的材料和物料等,主要包括各类原材料、在产品、半成品、产成品、商品、周转材料等。第 3 条主管部门财务部和存货仓库主要负责存货核算工作。第 2 章存货的核算与计价第 4 条建立存货核算体制1.企业财务部进行存货的总分类核算和二级明细分类核算,存货仓库进行存货的三级明细核算。2.财务部设置总账和明细分类账,各存货仓库设置数量、金额的存货明细账,并按照存货的品名与规格反映收入、发出和结存情况。第 5 条存货核算职责分配1.财务部的存货核算人员定期对仓库存货收、发、存账目进行稽核、划价,稽核划价后加盖本人印章。2.仓库工作人员每月向财务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送存货收、发、存明细表和存货耗用明细表。3.存货核算人员与仓库工作人员相互配合,以确保仓库存货明细账与财务部存货明细分类账相符。第 6 条存货计价原则1.存货成本计价的总原则是按实际成本入账。即在存货收发凭证、存货明细账和总账上均以实际价格反映存货的收、发、存情况。2.企业入库单的价格组成如下表所示。入库单据价格组成表单据名称 价格组成外购商品入库单 1.买价,即发票所列货款金额(不合增值税进项税款)2.各项杂费(包括运输费、装卸费、运输中的保险费)和缴纳的税金(进口关税等)3.其他暂不计入库单的价格产成品入库单 1.直接材料成本,生产耗用的构成产成品的材料成本2.直接人工费用,即第一线生产人员的工资、动力、管理费用3.存货实际价格采用“一次加权平均法”计算第 7 条计价办法1.仓库工作人员在收料时根据入库单逐笔登记每笔存货的数量、单价及金额。 2.财务部存货核算人员定期到仓库按加权平均法计算确定存货的实际价格。3.对于发出的存货,按照会计人员已确定的账面实际价格计价,计算发出存货的金额。发出存货的计价方法一般采用加权平均法,即以期初存货的数量和本期收入存货的数量为权数计算存货的平均单位成本,据以对发出存货进行计价。第 8 条 以不同方式取得的存货的成本确认方法1.外购存货,以买价加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包装费、仓储费等费用、运输途中的合理损耗、入库前的挑选整理费用和按规定应计入成本的税金以及其他费用等作为实际成本。2.自制存货,以制造过程中发生的各项实际费用为实际成本。3.委托外单位加工完成的存货,以实际耗用的原材料或者半成品及其加工费、运输费、装卸费和保险费等费用,以及按规定应计入成本的税金,作为实际成本。4.投资者投入的存货的成本,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确定,但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不公允的除外。5.盘盈的存货,以同类或类似存货的市场价格为实际成本。第 3 章存货成本的确认第 9 条存货按其成本入账。这里所指的成本是指存货的历史成本或实际成本,包括采购成本、加工成本和其他成本等。1.存货的采购成本,包括采购价格、进口关税和其他税金、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费、保险费以及其他可直接归属于存货采购的费用。2.存货的加工成本,包括直接人工费用和按照一定方法分配的制造费用。3.其他成本,主要是指除采购成本、加工成本外,使存货达到目前场所和状态所发生的其他支出,如为特定客户设计产品所发生的设计费用等。第 10 条 下列费用不包括在存货成本中,应在其发生时确认为当期费用。1.非正常消耗的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及制造费用。2.仓储费用(不合在生产过程中为达到下一个生产阶段所必需的仓储费用) 。第 11 条对于企业领用或发出的存货,应当按照实际成本核算。第 12 条存货的收入和发出均应有经过相应权限审批和符合规定的入库单和出库单作核算依据。第 4 章存货成本的核算第 13 条企业自制的存货,以制造过程中的各项实际支出为实际成本。其主要包括制造过程中耗用的各种外购原材料、辅助材料、外购燃料及动力、直接从事产品生产的人员和车间生产管理人员的工资及福利费、固定资产折旧费和其他费用。 第 14 条企业应当按照成本计算对象来归集、分配生产费用,设置生产成本“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制造费用”明细分类账。第 15 条企业应当根据制造费用的性质,合理选择制造费用的分配方法。可选用的分配方法通常有按生产工人工资、按生产工人工时、按机器工时、按耗用原材料的数量或成本、按直接成本(原材料、燃料、动力、生产工人工资及福利费之和) 、按产成品产量等。第 16 条在同一生产过程中,如果同时生产两种或两种以上的产品,并且每种产品的加工成本不能直接区分,这些加工成本应按照合理方法在各种产品之间进行分配。第 17 条企业月末计算在产品成本时,如果某种产品尚未全部完工,应当采取适当的方法划清完工产品和在产品的费用界限,不能直接将全部的生产费用转为完工产品的成本而不考虑在产品成本。第 18 条企业设立“存货跌价准备” 、 “待处理财产损溢”等核算账户,合理进行存货跌价计提准备。第 19 条报表时间及要求。1.各存货仓库结算日期统一为当月最后一天(若最后一天为休息日,则提前) ,次月 3 日前将编制的“存货收发存明细表”和“存货耗用明细表”报财务部及相关部门。2.每月要求报送“存货进销存分类汇总表” ,每季度、年度既要求报送“分类汇总表” ,同时要求报送“存货库存明细表” 。第 5 章附则第 20 条本规范由财务部制定,经总裁签字后生效。第 21 条本规范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执行,解释权和修订权归财务部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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