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业务的基本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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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业务的基本流程流程控制,是商业银行贷款风险管理的重要内容。贷款新办法对信贷管理流程提出了新的、变革的专项要求:九环节的全流程管理,以实现爨款管理从粗放化到精细化,从实贷实存向实贷实付转化。商业银行办理贷款业务要严格按照办理贷款业务的基本程序操作,即借款人申请贷款人客户部受理与尽职调查风险评价贷款审批(含逐级上报贷款)与借款人签订合同贷款发放贷款支付贷后管理贷款收回或处置。(一)借款申请借款人向贷款人客户部门提出贷款业务申请。根据诚信申贷原则,借款人应具备借款的主体资格、良好的信用记录和可靠的还款来源。申请时应备齐借款材料。1.法人借款人的基本条件及需提供的资料(1)贷款人在受理贷款业务之前,必须明确借款人的基本条件。借款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合法合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社会发展规划要求。2)应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的法人已经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并连续办理了营业执照年检手续,事业法人依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已经向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办理了登记或备案,特殊行业须持有有权机关颁发的营业许可证。3)借款人具有合法稳定的收入或收入来源,具备按期还本付息的能力,已发放贷款的到期本息均如数清偿,没有清偿的,应作出贷款人认可的还款计划。4)已在贷款人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账户。5)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应持有贷款卡的,必须持有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并经过年检的贷款卡,以及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6)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对外股本权益性投资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比例,实行公司制的企业法人申请贷款必须符合公司章程,具有董事会的授权和决议。7)借款人的财务和资信状况以及经营管理情况符合贷款人要求。 8)借款人能如实提供贷款人所要求的资料,自愿接受贷款人信贷监督、财务监督和结算监督,能落实有关贷款条件,按借款合同约定的用途和进度使用贷款,并按期足额还本付息。9)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借款人使用贷款不得用于以下用途:生产、经营或投资国家明令禁止的产品或项目;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违反国家规定以贷款作为注册资本金、注册验资或增资扩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从事股票、期货和金融衍生产品投资;财政预算性收支;国家明确规定的其他禁止用途。(2)法人借款申请人办理贷款业务需提供以下资料:1)企(事)业法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有效证明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委托书。 2)有权部门批准的企(事)业章程或合资、合作的合同或协议,验资证明。3)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贷款卡。4)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5)实行公司制的企业法人办理贷款业务需提供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法定代表人办理贷款业务有限制的,需提供董事会同意的决议或授权书。6)特殊行业的借款人还需提供有权部门批准颁发的特殊行业生产经营许可证或企业资质等级证书。7)上年度财务报表和近期财务报表,有条件的要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8)新客户需提供印鉴卡和法定代表人签字式样。 9)根据贷款业务品种和方式需提供的其他资料。 贷款人对已经做过信用评级并在有效期内的客户以及与银行、信用社有过信贷往来的借款人,如其基本材料中的部分材料无变更,可不要求借款人重复提供。对申请人进行建立信贷关系的资格调查与审查的内容包括:A.验证,以确定其经营的合法性;B.验资,检查注册资本与实收资本是否达到建立信贷关系的比例;C.验户,即考查借款人的经营场地(住所) 、网点、设备、存货及资产保护等资产情况;D.验账,查阅借款人存款、借款以及与其他金融机构的存贷账户情况;E.验收,主要检查收益是否真实,是否按国家规定正确处理各项分配的比例。2.自然人借款人的基本条件及需提供的资料(1)借款人为自然人的,办理贷款业务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具有合法身份证件或境内有效居住证明;2)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3)信用良好,有稳定的收入或资产,具备按期还本付息的能力; 4)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2)自然人借款人申请办理贷款业务需提供以下资料: 1)个人身份有效证明;2)个人及家庭收入证明; 3)个人及家庭资产证明; 4)根据贷款业务品种和信用方式需提供的其他资料(二)受理和尽职调查贷款人客户部门受理并进行初步认定,对同意受理的贷款业务进行尽职调查、评估,尽职调查是贷款管理的重点环节,贷款人可采取现场和非现场相结合的方式认真进行,调查结束后,将调查材料送贷款管理部门审查。在受理阶段,贷款人业务人员应做到:及时以合理的方式(如通过口头、电话或书面方式)告知客户贷款正式受理,或者根据贷款需求出具正式的贷款意向书;要求客户提供正式的贷款申请书及更为详尽的材料,拟定下阶段公司目标计划;将储备项目纳入贷款项目库。贷款人客户部收到借款人申请办理贷款业务提供的资料,经初步调查和审查后,申请书上签署是否建立信贷关系的审查意见,并报上级有关部门审批。贷款人在收到贷款申请后,应当及时答复贷与不贷。短期贷款答复时间不得超过1 个月,中期、长期贷款答复时间不得超过 6 个月。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贷前调查是银行受理借款人申请后,对借款人的信用等级以及借款的合法性、安全性、盈利性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抵(质)押物、保证人情况,测定贷款风险度的过程。贷前调查是银行发放贷款前最重要的一环,也是贷款发放后能否如数按期收回的关键。尽职调查工作一般应由商业银行内部客户部门有关人员承担。对于项目融资和个人贷款,由于其业务的特殊性,银行内部不仅应配置具有专业素质的团队开展相应的调查工作,还可借助第三方的专业优势,获得信息分析、风险评估等方面的业务和技术支持。信贷业务人员在贷前调查阶段就应参照各商业银行要求安排调查提纲和计划。调查结束时要将贷前调查与信用风险分析结果形成贷前调查报告,供风险管理部门或风险评审委员会评审、批准。1.贷款调查的目的贷款调查的基本目的,从宏观上讲就是要调查掌握如下四个方面的情况:一是调查贷款对象,如调查贷款对象是什么类型的借款人、生产能力有多大、其主要产品的市场容量有多大,目的是搞清借款人生产经营多少、市场需要多少,把借款人的资金需求量与银行贷款供应量统一在市场需求之上。这个底子搞清楚了,就会从整体上明确贷款应发放到什么程度,贷款数量上控制在多大范围之内。二是调查同行业同类产品的消耗成本、利润和质量水平。通过比较,搞清借款人是否具有生产该产品的优势,目的是扬长避短,发挥优势,支持能耗低、质量高、创利多的产品生产,限制或促进淘汰消耗高、质量差甚至亏损的产品生产。三是调查掌握同行业有关企业的主要经济技术指标,目的也是为了搞清孰优孰劣,有利于选择贷款最佳投向和限制对象。四是调查了解本行业主要产品的发展前景和竞争能力,目的是从长远出发,确定贷款扶植对象,促进借款人改变产品结构,把近期贷款与中期贷款计划结合起来。这四个方面调查清楚了,贷款的供应就有了全局性的、较长远的方向,就能心中有数,争取主动,避免宏观决策失利。从微观上讲,要具体调查了解借款人:A.经营政策和作风,包括经营范围,经营方向,路线,销售方式,原材料供应渠道,历年完成任务情况,应变能力等。B.产、供、销和人、财、物基本情况。C.近期资金使用情况、盈利水平、创汇能力。D.信用状况。微观调查的目的,是把借款人的底子摸清,便于有的放矢地调节贷款数量和方向,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协助借款人提高经济效益及其还款能力。 2.贷款调查的对象贷前调查的主要对象就是借款人、保证人、抵(质)押人、抵(质)押物等。业务人员在开展贷前调查工作时,应围绕这些具体对象从以下方面入手进行全面调查,特别是对贷款合法性、合规性、安全性和效益性等方面进行调查。3.贷前调查的方法在进行贷前调查的过程中,有大量信息可供业务人员选择。业务人员应当利用科学、实用的调查方法,通过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调查手段,分析银行可承受的风险,为贷款决策提供重要依据。贷前调查的方法主要包括现场调研、搜寻调查、委托调查和其他方法。(1)现场调研。由于现场调研可获得对企业最直观的了解,因此现场调研成为贷前调查中最常用、最重要的一种方法,同时也是在一般情况下必须采用的方法。开展现场调研工作通常包括现场会谈和实地考察两个方面。现场会谈时,应当约见尽可能多的管理层成员,包括行政部门、财务部门、市场部门、生产部门及销售部门的主管,因为这些成员在企业的经营中都发挥着重要作用,通过会谈可以获取许多重要信息。会谈应侧重了解其关于企业经营和发展的思路、企业内部的管理情况,从而获取对借款人及其高层管理人员的感性认识。实地考察时,业务人员必须亲自参观客户的生产经营场所,认真视察公司的厂房、设备或生产流水线。实地考察应侧重调查公司的生产设备运转情况、实际生产能力、产品结构情况、应收账款和存货周转情况、固定资产维护情况、周围理环境状况等。在完成现场调研工作后,业务人员应及时写出现场工作检查报告,为下一步评估工作做好准备。(2)搜寻调查,是指通过各种媒介物搜寻有价值的资料来开展调查。这些媒介物包括有助于贷前调查的书籍、期刊、互联网资料、官方记录等。搜寻调查应注意信息渠道的权威性、可靠性和全面性。(3)委托调查,可通过中介机构或银行自身网络开展。(4)其他方法。业务人员可通过接触客户的关联企业、竞争对手或个人获取有价值信息,还可通过行业协会(商会) 、政府的职能管理部门(如工商局、税务机关、公安部门等机构)了解客户的真实情况。信贷业务人员应避免过分轻信借款人提供的有关信息,或者被实地考察中的假象所迷惑。在实务操作中,建议采用突击检查方式进行调研,同时可通过其他调查方法对考察结果加以证实。只有将现场调研的成果与其他渠道获取的信息有效地结合起来,才能为贷前调查工作提供一个坚实的基础。(三)风险评价风险评价是对具体业务所涉及的各类风险因素进行分析,进而识别风险并提出控制措施的过程,是贷款业务流程中的关键环节。它是商业银行首先收集客户的有关资料和信息,然后运用科学的评价方法,对客户一定经营时期内的偿债能力和信誉进行定量和定性分析,从而对客户的信用等级作出真实、客观、公正的综合评判。贷款人贷款管理部门对借款人进行信用评级和统一授信。贷款新办法要求商业银行建立和完善内部评级制度,建立客户资信记录:应针对不同客户类型分类构造评级模型,完善信用风险 IT 系统建设。同时,贷款新办法要求贷款人将固定资产贷款和流动资金贷款均纳入其对借款人及其所在集团的统一授信管理。评级和授信都是对客户基本信用情况的判断,评级强调对风险“质”的把握,授信则侧重具体风险“量”的把握。其要旨是分析客户的偿债能力和偿债意愿,注重对借款人品质的分析。通过对“5W” 、 “5P”、 “5C”等不同的违约影响因素逐一评分,确定客户的信用风险状况。信用评级是风险定价和预防策略的体现。1.信用评级(1)信用评级的概念。客户信用评级是商业银行对客户偿债能力和偿债意愿的分析、计量和评价,反映客户违约风险的大小。客户评级的评价主体是商业银行,评价目标是客户违约风险,评价结果是信用等级和违约概率(PD) 。符合巴塞尔新资本协议要求的客户评级必须具有两大功能:一是能够有效区分违约客户,即不同信用等级的客户违约风险随信用等级的下降而呈加速上升的趋势;二是能够准确量化客户违约风险,即能够估计各信用等级的违约概率。因此,客户信用评级在客户准人、授信审批、风险定价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是商业银行防范信用风险的一项基础性工作。(2)信用评级的原则。客户信用评级就是对商业银行贷款风险性或安全性的评价。信用评级的操作要点主要包括针对不同的客户类型分类构造评级模型,建立信用风险 IT 系统,持续优化评级体系,保证信用评级工作的独立性,重视基础评级信息的审核和录入,重视定性评价的准确性,规范对集团客户关联企业的评级,不断提高对影响评级的各种因素的分析能力,做好信用等级重评工作。根据信用评级的性质与目的,商业银行的企业信用评级工作应遵循如下原则:1)实事求是原则。信用评级工作是贷款决策的基础,只有做到客观真实,符合实际,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如果评判不准、结论不实,甚至人为地褒贬,不但于银行、于企业无益,而且反过来给信贷管理工作造成某些混乱,使评估失去意义,所以,评级工作必须实事求是,认真调查研究,对评级中各项数据的真实性、合理性与准确性进行甄别核实,杜绝人情评级、关系评级、长官意志评级等现象。2)责权利相结合原则。信用评级对商业银行信贷管理工作影响重大,评价如失误,小则影响某些贷款项目的还本付息,大则可能给银行造成重大的资产流失。一旦发生较高信用程度的企业主债务危机甚至破产事件,更会使信用评级工作信誉扫地,因此,信用评估人员和机构必须对评级结论的质量负责,并与其经济利益挂钩,同时有权独立地、不受干扰地开展工作。3)中立性原则。信用评级工作要做到公正、客观,评估人员和机构必须首先做到公正、客观、不偏不倚。这就要求评级机构与人员必须保持中立的性质,在评级工作中具有相对独立性与自主性,与借款企业、经济管理部门和有关经营者、管理者等没有个人利害关系。实际上,由于我国企业的贷款需求旺盛,评级工作与贷款供应这一敏感问题相连,商业银行信用评级工作经常受到各方面的影响。必须坚决排除干扰,克服倾向性和褊狭行为,以公正、客观、自主的立场和态度开展工作,使评级结果真正反映出企业信用的本来面貌。4)专门性原则。仅有实事求是的愿望和公正的态度,并不一定能够开展高质量、高效率的评级工作,还必须在评估人员的素质、评价方法、信息资料积累等方面予以保证。专门性是对此提出的要求。它要求建立评级机构、配备一批训练有素、具有专门知识和实践经验的评估人员,要建立一套专门的科学评级方法与评级指标体系,要积累大量的有关财会、金融、经营管理等方面的专门资料,等等。5)定量分析为主原则。提高企业信用评级的质量应建立在采用科学手段的基础之上,必须避免那种评级时主观因素多于客观因素,软指标多于硬指标,定性分析多于定量分析,推理判断依据不充分的做法。信用评级的依据、方法和结论都要强调以定量为主,用客观数据说话,清除“拍脑袋” 、 “拍胸脯”现象,以使评级工作规范化、科学化。2.统一授信授信是指商业银行依据对客户的综合信用评级,承诺为客户提供贷款、拆借、承兑、贴现、议付等信用便利。授信可以分为广义的授信和狭义的授信。广义的授信是指商业银行从事授信调查、业务受理、分析评价、授信决策与实施、授信后管理等各项授信活动。狭义的授信是指商业银行对其业务职能部门和分支机构所辖服务区及其客户所规定的内部控制信用的最高额度,具体范围包括贷款、贴现、承兑、信用证和担保等信用形式。(1)信用评级与授信的关系:1)二者都是对客户基本信用情况的判断。2)二者的作用和职能不同。主要表现在信用评级是对客户信用风险情况质的判断,而授信则是在具体风险量上的把握;信用评级可为信贷审批、信用风险管理、内部资本配置提供更加精确的量化决策支持,而授信则是量化决策的组成部分。二者不能完全替代。3)二者可以有机结合。通过整合两个业务流程可以有效地减少业务人员的重复劳动。(2)授信的方式。授信按内容可分为基本授信和特别授信两种方式。 1)基本授信,是指银行、信用社根据国家信贷政策和每个地区、客户的基本情况所确定的信用额度。基本授信的范围包括:A.全行对各个地区韵最高授信额度;B.全行对单个客户的最高授信额度;C.单个分支机构对所辖服务区的最高授信额度;D.单个营业部门和分支机构对单个客户的最高授信额度;E.对单个客户分别以不同方式(贷款、贴现、担保、承兑等)授信的额度。它是商业银行依据自身的信用风险战略、信贷政策、对客户的内部评级结果、客户承担债务的能力、商业银行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和客户的资金需求情况等,核定客户一定时期内的授信额度(包括综合授信额度和分项授信额度) ,以确定商业银行可以接受的风险程度。设置授信限额应坚持统一授信原则,同时还应考虑压力测试的结果,这种压力测试须考虑经济周期、利率、客户行业、区域经济状况及其他条件变化等因素。2)特别授信,是指商业银行根据国家政策、市场情况的变化及客户的特殊需要,对特殊项目及超过基本授信额度项目所给予的授信。特别授信范围包括:A.因地区、客户情况的变化需要增加的授信;B.因国家货币信贷政策和市场的变化,超过基本授信所追加的授信;C.特别项目融资的临时授信。(3)借款人统一授信管理。中国银监会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指出:贷款人应将流动资金贷款纳入对借款人及其所在集团客户的统一授信管理。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指出:贷款人应将固定资产贷款纳入对借款人及借款人所在集团客户的统一授信额度管理。1)客户统一授信管理的概念。客户统一授信管理是指商业银行对单一法人客户或企业集团客户统一确定的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实施集中统一控制客户信用风险的信贷管理制度,包括贷款、贸易融资、贴现、承兑、信用证、保函和担保等多种形式。商业银行对每一个法人客户都应确定一个最高综合授信额度。最高综合授信额度也称授信额度的上限,是指商业银行在对单一法人客户的风险和财务状况进行综合评估的基础上,依据自身实力和风险偏好确定的商业银行在一定期限内能够和愿意承担的信用风险总量,是商业银行授予客户可使用的银行信用的最高限额,不是必须发生的信用额度。对由多个法人组成的集团公司客户,商业银行应确定一个对该集团客户的总体最高授信额度,银行或信用社全系统对该集团各个法人设定的最高授信额度之和不得超过该集团的总体最高授信额度。综合授信是和单项授信相对应的概念。单项授信是银行、信用社对借款人某一方面信用业务核定的信用控制额度,如流动资金贷款授信额度、贴现授信额度、承兑授信额度等。综合授信则包含了各类信用,包括表内授信和表外授信。表内授信包括本外币贷款、项目融资、贸易融资、贴现、透支、保理、拆借和回购等,表外授信包括本外币贷款承诺、保证、信用证、票据承兑等。银行对某一借款人提供的各类信用余额之和不得超过该客户的最高综合授信额度。2)统一授信管理的意义。客户统一授信管理有利于提升精细化风险管理水平,有利于加强对客户信用风险的管理和控制,克服多头、分散、重复及过度授信,有利于积极引导信贷结构调整、优化资源配置。(4)统一授信管理的方式。一般商业银行对借款人的统一授信采用两种形式:一种是内部授信,一种是公开授信。1)内部授信,是指银行、信用社在对单一法人借款人或集团性客户的风险和财务状况进行综合评价的基础上,核定最高综合授信额度。作为银行、信用社内部控制借款人信用风险的最高限额,该授信额度不与客户见面,由银行、信用社审批客户单项信用需求时内部掌握使用。针对借款人确定的用于内部控制的授信额度是银行、信用社的商业秘密,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2)公开授信,是指银行、信用社对符合一定条件的单一法人借款人或集团性客户,在对其风险和财务状况进行综合评价的基础上,就核定的综合授信额度,与借款人签订授信协议,使借款人在一定时期和核定的额度内能够便捷地使用银行信用。公开授信必须与借款人签订公开授信协议,协议中须载明公开授信额度的金额、有效期及使用条件。每次使用信用的期限要根据其具体用途按相关规定执行。3)内部授信与公开授信在操作上的区别。一是申请环节不同。公开授信是银企双方的经济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因此必须由借款人要约,提出申请,银行、信用社承诺同意公开授信,构成符合合同法规定的授信合同。内部授信是银行、信用社内部控制借款人信用风险的管理制度,不具有法律效力,因此无需申请。二是担保环节不同。公开授信原则上要求采取最高额担保,而内部授信则无担保要求。三是内部授信无需与借款人签订授信协议,而公开授信必须签订协议。四是用信不同。公开授信的借款人可以随时向银行、信用社申请提款,而不需要繁琐的逐级审批手续,而一般授信的用信须严格按授权权限办理手续。(5)统一授信的要求。实行统一授信,必须做到四个统一:1)授信主体的统一。银行、信用社应确定一个管理部门或委员会统一审核、批准对借款人的授信,不能由不同部门分别对同一或不同借款人、不同部门分别对同一或不同贷款品种进行授信。2)授信形式的统一。银行、信用社对同一借款人不同形式的信用发放都应置于该借款人的最高授信限额以内,即本外币、表内信用与表外信用形式的一揽子授信。3)授信标准的统一。银行、信用社按照统一的信用评级标准和授信额度核定标准进行授信。4)授信对象的统一。银行、信用社授信的对象是法人,不允许银行、信用社在一个营业机构或系统内对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分支公司客户授信。(6)统一授信的操作要点:1)单一客户的统一授信。对单一客户的统一授信应结合客户财务与经营特点,综合运用定性分析和定量测算的方法,侧重分析客户的资本实力、风险管理水平与持续盈利能力。财务分析重点包括资产结构、资本状况、流动性、偿债能力、资产质量、成长性、监管指标执行情况等,非财务分析重点包括产权性质、股东实力及支持程度、行业地位、规模实力、管理水平、外部环境、信誉状况、发展前景等。2)集团客户的统一授信:A.集团客户授信风险特点。一是授信主体多,授信范围广,授信方案常常不利于银行风险控制,容易出现主体易位的情况;二是授信参与银行多,容易出现多头授信,过度授信;三是内部关联交易频繁,资金流向控制难度大,授信额度分配较为困难;四是关联担保现象普遍。B.集团客户授信关注要点。对集团客户统一授信,第一,应关注主营业务的盈利能力和现金流(因为集团客户主营业务种类:一是搞实业,搞经营;二是搞资产经营,进行资本运作;三是融资平台,是母公司对资金进行调度的窗口) 。第二,应关注集团成员企业间的防火墙作用,即关注集团公司内部关联交易以及成员企业之间的资金流向。第三,应关注融资情况,包括融资渠道、融资结构、融资方案。第四,应关注其内部治理结构。第五,应关注合并报表。3)集团客户的授信方法。对集团客户授信要明确集团客户的标准和范围,深入了解客户信息,摸清集团客户成员间的关系,通过 IT 系统等工具建立关系图谱并实施控制,通过合并报表的有效分析,对集团客户统一授信,推出合理的授信额度。A.集团客户统一授信额度的核定。确定集团总体授信额度不宜采用分别核定成员单位的授信额度再简单加总的方法,可以将集团客户作为一个授信整体,在分析集团客户整体实力、评判集团客户整体风险的基础上,确定集团客户的整体授信额度。对集团客户成员企业,可比照单一法人客户进行定性分析和定量测算,逐一确定成员企业授信额度,再根据成员企业在集团客户中的相对地位、关联交易、关联担保和关联方占款等情况,按照集团客户整体授信原则确定每一成员企业授信额度。B.明确业务操作流程,即应针对客户类型及特点,制定合适的统一授信办法。3.贷款风险限额管理(1)风险限额管理的意义。限额是指对某一客户(单一法人或集团法人)所确定的、在一定时期内商业银行能够接受的最大信用风险暴露,它与金融产品和其他维度信用风险暴露的具体状况、商业银行的风险偏好、经济资本配置等因素有关。商业银行根据外部经营环境、整体发展战略和风险管理水平,为反映整个机构组合层面风险,针对具体区域、行业、贷款品种及客户等设定的风险总量控制上限,是该商业银行在特定领域所愿意承担的最大风险限额。当商业银行认为某一客户的信用风险暴露超过既定限额时,信用政策中应建立特殊的程序(如更严的准入审批、更高层次的审批等)来处理特殊情况。限额管理对控制商业银行各种业务活动的风险是很有必要的,其目的是确保所发生的风险总能被事先设定的风险资本加以覆盖。当限额被超越时,必须采取各种措施来降低风险,如 降低风险暴露水平、使用衍生品或证券化等金融工具。通过风险限额管 理,可以保证商业银行承担的风险控制在其愿意承担的合理范围内,使其 风险资产组合与其风险管理能力和资本实力相匹配,可以帮助统筹考虑风险与收益的平衡点,对提高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的精细化水平以及风险计量与监控能力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2)风险限额管理的要求。贷款新办法对各项贷款的风险限额管理 都作了要求,规定“贷款人应按区域、行业、贷款品种等维度建立风险 限额管理制度” 。其内容包括单一客户风险限额管理、集团客户风险限额 管理、国家与区域风险限额管理和行业风险限额管理。(3)风险限额管理的方式。风险限额管理的方式主要包括使用余额控制,规定全行信贷总额、某个组合的信贷余额或增量不能超过一定的上限,使用资本乘数的方法,使用一个或一组的比率(资本乘数)与银行资本相乘,得到各个组合所能够占用的最大资本数额,作为组合层面的限额。(四)贷款审批贷款审批是商业银行贷款投放的决策环节,包括参谋咨询和主审决策。参谋咨询机构依据其他相关部门提供的评级结果、评估结论、授信限额以及商业银行的信用风险战略、政策和其他资料,对各类信贷业务进行审查,向信贷主审批人提供参谋意见和决策建议。信贷主审批人在充分考虑参谋咨询机构所提供的正反两方面的意见的基础上,依据所掌握的各种风险信息,进行综合分析和判断,并结合自身的经验,作出是否放贷的最后决策。贷款管理部门对客户部门提交的尽职调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贷款审批应强调“审贷分离、分级审批”的原则,信贷审查岗位的职责是对表面真实性审查、完整性审查、合规性审查、合理性审查、可行性审查,其审批要素主要包括授信对象、贷款用途、贷款品种、贷款金额、贷款期限、贷款币种、贷款利率、担保方式、发放条件和支付方式、还款计划安排、贷后管理要求,等等。贷款审批的基本原则是充分了解客户以及客户的业务、客户存在的风险。贷款管理部门审查后,将审查材料和审查意见报贷审会审议,贷审会审议后,有权审批人根据审议结果进行审批。1.贷款管理责任制(1)贷款经办人及其责任界定。贷款业务办理过程中直接进行调查、审查、经营管理的贷款人员为调查责任人,审查责任人和经营管理责任人,承担调查失真、审查失误和检查失误、清收不力、经营管理不严的具体经办责任。(2)贷款管理责任制内容。贷款管理责任制包括: 1)实行行长(主任)负责制;2)贷款人各级机构应当建立主管行长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贷款审查委员会,负责贷款的审查;3)建立贷款审贷分离制度; 4)建立贷款分级审批制度; 5)建立和健全贷款工作岗位责任制;6)建立离岗审计制。 2.授权管理内部授权是指商业银行内部根据分支机构和业务部门的职责、经营规模和经营能力对其授予适当的权限。授权制度是在商业银行总行一级法人统一管理下,在法定经营范围内对有关的业务职能部门、分支机构授予具体的信贷权限,对各分支机构、各服务区域和客户规定最高信用控制制度。它与分级审批制度都是用于调整商业银行总行与下属各级分支行,以及商业银行内部不同层级之间在贷款方面的权限而设置的信贷风险防范制度,是确保商业银行稳健经营、防止风险发生与扩大的重要制度。其目的是强化非同一经营层级运作系统之间的制约关系,协调商业银行总行控制系统、分支行控制系统的多层控制关系,以及行内不同管理层级之间的控制关系。这种关系是建立在资产负债比例管理、信贷风险度管理和授信限额体制的基础上的。 贷款授权制度是商业银行控制和管理信用风险的重要手段,商业银行根据贷款部门有关组织和人员的工作能力、经验、职务、工作实绩以及所负责贷款业务的特点和授信额度,决定每位有权审批贷款的人员或组织的贷款审批品种和最高贷款限额。在贷款实务中,为使贷款风险度管理在实际工作中具有可操作性,商业银行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和不同时期信贷政策,依据贷款风险度界定所属机构和职能部门贷款审批权限,以及抵押贷款物品分类抵押率,以便于在实际工作中进行操作和规范,也便于贷后检查。同时必须审贷分离,相互制约,以确保贷款风险及损失降至最低程度。一般来说,分级授权的主要依据是贷款的金额,因为,贷款给商业银行带来的风险直接反映在贷款金额上,金额越大,风险越大,对贷款人员专业知识和经验的要求也就越高。授权一般由商业银行、信用社董(理)事会或最高决策层统一批准,自董(理)事会到基层行管理层,权限逐级下放。一般来说,对一家独立的银行机构,其贷款的分级授权由高到低可分为三个层次:董(理)事会的审批授权,贷款委员会或高级管理层的审批授权,一般信贷员的审批授权,如部门经理。商业银行的审贷分离制度也要求严格实行授权管理,各级行必须在权限范围内办理贷款业务。授权主要包括:直接授权、转授权、临时授权。其意义主要在于强化内控、集中管理、优化流程、提高效率。在贷款新办法中,对贷款业务授权的要求:A.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授权与转授权机制,实行分级审批;B.确保审批人员按照授权独立审批贷款;C.对越权、变相超越权限审批贷款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授权的基本原则:授权适度、差别授权、动态调整、权责一致。授权确定方法主要有:A.因素量化评定。其因素包括管理水平、资产质量、区域环境、信用评级。B.定性综合调整。业务门类及品种、行业及风险特点。 授权的载体主要有授权书、相关文件。授权期限通常为一年。授权的形式多种多样,可针对受权人、授信品种、行业、风险评级情况、担保方式等进行。3.审贷分离制度所谓审贷分离制度是指按照横向制衡和纵向制约的原则,将贷款业务办理过程中的调查、审查、审批、经营管理等环节的工作职责进行科学分解,由不同层次的不同部门承担,并规范贷款业务各环节经营管理者的行为,实现贷款部门相互制约的制度。其基本要求是商业银行在贷款管理上按照审贷分离、部门(岗位)分设、职能分离、各负其责和相互制约的原则,在原有职能机构的基础上,设立不同层次的、相互制衡的岗位或部门,配备相应人员,明确各环节的主要责任人,以实现平行制约、调查工作与风险评价以及审批工作相分离。中国银监会在贷款新办法中,对审贷分离作了如下规定:建立审贷分离岗位制衡机制,建立贷款调查岗位和贷款审查岗位的考核与问责机制。审贷分离的具体操作:把商业银行各级行分为经营行和管理行,行内设立客户部、贷款管理部、贷审中心,成立贷审会。一笔贷款业务从受理到收回至少经过三个部门、五个岗位,即实现审贷工作岗位分离、部门(机构)分离、地区(区域)分离,各部门或岗位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行使职能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岗位职责是客户部直接面对客户,为客户提供拓展、营销、受理并管理贷款业务,其贷款职责是受理借款人的贷款业务申请,承担对借款人的贷前调查评价,撰写调查报告,办理担保及发放手续,审批后的贷款业务的合同签订,审查、监督贷款支付,贷后跟踪及催收,授信资料保管。贷款管理部依据国家法律和银行的贷款政策与条件,对客户部提供的客户调查材料进行风险评价、审查,审查人员应具备一定的财务知识和经验,不能盲目采信。其贷款审查的职责:表面真实性审查、资料完整性审查、业务合规性审查、借款合理性审查、贷款可行性审查。其评价、审查意见报贷审会审议及有权审批人审批。其贷款职责是制定贷款政策和管理制度,进行贷款审查和风险评价、监控,对客户部承担法律支持,协调债权保全和制度检查等。贷审中心是商业银行进行贷款决策的议事机构。贷款业务审批实行贷审会审议、有权审批人审批负责的制度。贷审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金融政策、产业政策、银行贷款政策和条件,对评审项目进行独立的审议,在提出审议意见后报有权审批人审批。贷审会下设办公室,作为贷审会的具体办事机构,它主要负责受理、上报贷审会的报告材料,提请并组织召开贷审会和管理档案等。审贷分离制度实现了贷款前台、后台业务的分离,即贷款业务的调查毒贷后管理职能由前台部门承担,贷款业务的风险评价、审查、审批和决策由后台部门负责。前台接触借款人没有决策权,后台不接触借款人有决策权,形成部门间相互制衡和业务流程中各环节相互制约、各岗位自我约束与协作并重的商业银行内控机制和运行机制。4.贷款审批的内容贷款管理部门将审查材料和审查意见填写进贷款审查审批表,并报贷款审查委员会(简称贷审会)审议,贷审会审议后,有权审批人根据审议结果进行审批。具体做法:贷审会办公室收到贷款管理部门移交的审查资料后,应及时登记,对内部运作,资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后,提前将材料发送给贷审会委员。应根据贷审会工作规则要求,在主任委员主持下,贷审会审批贷款业务。审批的主要内容有:A.贷款业务是否合法、合规,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贷款政策;B.贷款业务定价及其带来的综合效益,包括存款、结算、收益、结售汇业务等;C.贷款业务的风险和防范措施;D.根据贷款业务的特点需审议的其他内容。具体地说,贷款审批的内容包括:(1)授信对象。贷款新办法规定:固定资产贷款和流动资金贷款的授信对象是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项目融资的授信对象是为建设、经营该项目或为该项目融资而专门组建的企(事)业法人,包括主要从事该项目建设、经营或融资的既有企(事)业法人。个人贷款的授信对象是符合规定条件的自然人。(2)贷款用途。贷款用途应该明确、合理、真实。审批时应分析授信申报方案所提出的贷款用途是否明确、具体,除了在允许范围内用于债务置换等特定用途的贷款,对于直接用于生产经营的贷款,贷款项下所经营业务应在法规允许的借款人的经营范围内,相关交易协议或合同要落实。如交易对手为借款人的关系人,更应认真甄别交易的真实性,防止借款人虚构商品或资产交易骗取银行贷款。必要时可结合分析借款人财务结构,判断借款人是否存在短借长用等不合理的贷款占用;同时要了解借款人是否存在建设资金未落实的在建或拟建的固定资产建设项目或其他投资需求,防止贷款资金被挪用。(3)授信品种。授信品种应与授信用途相匹配,即授信品种的适用范围应涵盖该笔业务具体的贷款用途;审批时应与客户结算方式相匹配,即贷款项下业务交易所采用的结算方式应与授信品种适用范围一致;应与客户风险状况相匹配,由于不同授信品种通常具有不同的风险特征,风险相对较高的授信品种通常仅适用于资信水平相对较高的客户;应与银行信贷政策相匹配,符合所在银行的信贷政策及管理要求。(4)贷款金额。贷款金额应依据借款人合理资金需求量和承贷能力来确定。流动资金贷款需求量可参考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所提供的方法确定。固定资产贷款需求量可根据项目经审核确定的总投资、拟定且符合法规要求的资本金比例及其他资金来源构成等加以确定。贷款金额除考虑借款人的合理需求,还应控制在借款人的承贷能力范围内。 (5)贷款期限。贷款期限应符合相应授信品种有关期限的规定。一般应控制在借款人相应经营的有效期限内,应与借款人资产转换周期及其他特定还款来源的到账时间相匹配,应与借款人的风险状况及风险控制要求相匹配。(6)贷款币种。贷款币种应尽可能与贷款项下交易所使用的结算币种及借款人还款来源币种相匹配,并充分考虑贷款币种与还款来源币种错配情况下所面临的相关风险及风险控制。使用外汇贷款的,还需符合国家外汇管理相关规定。(7)贷款利率。贷款利率应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贷款利率的有关规定以及银行内部信贷业务利率的相关规定,利率水平应与借款人及信贷业务的风险状况相匹配,体现收益覆盖风险的原则,应考虑所在地同类信贷业务的市场价格水平。(8)担保方式。担保方式应满足合法合规性要求;担保人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要求;担保品必须是符合法律规定、真实存在的财产或权利,担保人对其拥有相应的所有权和处置权,且担保行为获得了担保人有权机构的合法审批,并按法规要求在有权机构办理必要的抵(质)押登记;担保应具备足值性,保证人应具备充足的代偿能力,抵(质)押品足值且易变现;所采用的担保还应具备可控性,银行在担保项下应拥有对借款人、担保人相应的约束力,对保证人或抵(质)押品具有持续监控能力;担保须具备可执行性及易变现性,并考虑可能的执行与变现成本。 (9)发放条件。贷款发放条件应明确授信发放的前提条件,以作为放款部门放款审查的依据。固定资产贷款和项目融资的发放条件应包括与贷款同比例的资本金已足额到位、项目实际进度与已投资额相匹配等要求。固定资产贷款在发放和支付过程中,借款人出现以下情形的,贷款人应与借款人协商补充贷款发放和支付条件,或根据合同约定停止贷款资金的发放和支付:1)信用状况下降;2)不按合同约定支付贷款资金; 3)项目进度落后于资金使用进度; 4)违反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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