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内部财务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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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内部财务监督企业财务通则第七十条规定:“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违反本通则有关规定的,投资者可以依法追究经营者的责任。 ”企业财务通则第七十一条规定:“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监督制度。企业设立监事会或者监事人员的,监事会或者监事人员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本通则和企业章程的规定,履行企业内部财务监督职责。经营者应当实施内部财务控制,配合投资者或者企业监事会以及中介机构的检查、审计工作。 ”解读 以上二条是关于投资者、经营者实行企业内部财务监督的规定。企业内部财务监督制度是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通过投资者、经营者及企业有关内设机构之间的相互制约,以及在财务活动各环节设置的复核、审计、检查等程序,确保企业财务行为符合法律法规和财务目标的要求。(一)企业内部财务监督的主要形式由于企业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为保护投资者权益, 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对投资者实施财务监督的方式等作了原则性规定。 企业财务通则对投资者、经营者具体履行财务监督职责予以指导和规范。投资者对企业财务活动监督的权力,来源于其对企业的出资。投资者通过企业内部的权力机构、决策机构、监督机构和执行机构来保障对企业的最终控制权,形成投资者、经营者和其他职工之间的激励和制衡机制,使企业财务活动规范有效地进行。1.股东(大)会作为企业的权力机构,股东(大)会主要通过选举更换董事和监事,审议批准董事会、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以及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等,对经营者进行财务监督。2.投资者个人(即股东)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法规或者企业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企业章程的,股东可以在规定时间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当企业高级经营管理人员违法执行企业职务给企业造成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时,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类似情形,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或者监事、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收到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在规定期限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企业利益受到难以弥补损害的,股东有权为了企业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他人侵犯企业合法权益,给企业造成损失的,股东也可以提起诉讼。3.董事会、执行董事、独立董事除了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不设董事会以外,公司制企业均需设立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上市公司还需设立独立董事。董事会有权聘任或者解聘经理,经理对董事会负责。在日常经营决策和决策执行中,直接对经营者实施财务监督的是董事会。4.监事会或者监事根据公司法的规定,监事会或者监事代表投资者履行财务监督职责。公司应当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 3 人;监事会应当包括殴东代表和不低于监事人数三分之一的公司职工代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 l 至 2 名监事,不设监事会。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 5 人,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其中的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 (国务院令第 283 号)规定,国有重点大型企业监事会由国务院派出,对国务院负责。监事会或者监事的财务监督职责包括:检查公司财务;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纠正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对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时,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除了上述内部财务监督主体外,职工(代表)大会的民主监督是企业内部财务监督的有效补充。(二)投资者对经营者责任的追究在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条件下,经营者有着不同于投资者的独立利益目标。由于信息不对称,经营者在实施对企业的控制方面处于有利地位,经营者的自由处置行为往往有损于投资者的利益。为了有效保护投资者以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 企业财务通则规定,对于违反企业财务通则有关规定的经营者,投资者可以依法追究其责任。企业财务通则在第二章中对经营者的财务管理义务做了概括规定,如经营者应当依法组织实施企业筹资、投资、担保、捐赠、重组等财务方案,编制并提供如实反映财务信息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等。此外,经营者还应遵守企业财务通则有关“资金筹集” 、 “资产营运” 、 “成本控制” 、 “收益分配”等具体环节的规定,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公司法 、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投资者负责选任经营者,对经营者的经营行为进行考核、监督。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投资者主要有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机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其他国有组织,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及单位,应当在法律规范及企业章程规定的框架内,履行投资者财务监督职能,而不宜再采用过去的行政干预手段。投资者对负有责任的经营者,通常可以在法律或者合同规定的范围内,采取扣除业绩报酬、追回损失、要求赔偿等措施追究其经济责任。经营者的行为构成犯罪的,投资者应当依法提交司法机构,追究其刑事责任。(三)经营者的财务监督义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的董事(或者执行董事)和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全民所有制企业的厂长或经理等企业领导成员,都属于经营者范畴。经营者对企业的经营情况负主要责任,他们需要依靠内部财务监督制度,对企业各部门的财务活动实行全面控制和约束,确保完成投资者的财务目标。此外,经营者的财务监督责任不仅限于实施内部财务控制,还应配合投资者、主管财政机关、中介机构等依法进行的检查、审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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