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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3不动产管理规定一、通则 第一条 性质 本规定为企业不动产管理事务处理的准则。第二条 目的本规定在于加强不动产保护、改善、利用和不动产权利(指所有权、处置权和收益权等)的得失等方面的管理,以提高不动产管理的科学性和规范性。 第三条 契约合同当发生不动产权利的得失或变更时,必须签订契约,以使其权利关系明晰。但经过政府法定手续处理的,不包括在内。第四条 管理人对于远离企业且无法实行直接管理的不动产,应指定专门管理人。管理人由总务部总务科长提名,并经企业主管批准。第五条 纳税管理人根据政府有关规定,应由总务部长指定不动产纳税管理人,并报有关税务机构。第六条 资料保管不动产及其得失资料应由专人负责整理与保管。 二、权利转移 第七条 不动产文书当发生不动产所有权得失时,有关部门必须将下列文书提交给总务科:1.契约:包括各类合同和证明文件。2.说明书:说明有关事由、影响、效果、对方与本企业的关系等。 第八条 文书盖章上列文书如属总务部权限范围内的,由总务科在查实审核后盖章。如超出其权限范围,须经企业总经理裁定后盖章。第九条 登记申请总务科持盖章后的文书,与对方办理有关手续,然后到有关机构办理不动产登记申请。三、不动产借贷、租赁契约的签订与变更 第十条 土地、房屋的借贷各部门在签订或变更土地、房屋的借贷与租赁契约时,必须提供契约和有关报告。后者包括事由、期限、支付方法、对方基本情况及不动产账面价值与现值等内容。四、土地或房屋转移 第十一条 账面价值变更 2 / 3当伴随着土地或房屋的转移,而发生其账面价值与实际价值不等时,应进行账面调整。第十二条 转移说明书各部门如发生不动产转移时,应填写账面变更书所列事项,并附说明书,提交给总务部。第十三条 实施不动产的转移、变更及登记事项,由总务部负责。 五、不动产管理台账第十四条 不动产管理台账总务科应建立全企业的不动产管理台账,以全面把握全企业的不动产状况。不动产管理台账应包括下列账票与表:1.企业所有土地 (1)地籍表;(2)土地台账;(3)土地课税台账; (4)土地综合图; (5)土地实测图; (6)借出土地台账。 2.借入土地(1)借入土地台账; (2)借入土地图; (3)借入土地综合图。3.企业所有房产 (1)房产台账; (2)借出房产台账;(3)房产名册;(4)建筑物分布图。 4.借入房产(1)借入房产台账; (2)借入房产图。 六、附则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年月日起实施。固定资产购置会计管理流程1.企业主管人员检查固定资产购置计划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2.采购人员在授权范围内,按照采购通知书的要求与供货单位签订供货合同。3.设备管理部门按照供货合同检查到达设备的数量、外观等指标,检查无误后填制验收单。4.设备管理部门核对托收承付单与验收单、质检报告等票据,确认无误后签署承付意见书。5.设备验收合格后,设备管理部门将购入的固定资产移交使用部门投入使用。 3 / 36.对需要进行安装调试的固定资产,由使用部门对安装完毕的固定资产进行检查。7.会计部门主管人员根据固定资产购置计划、验收单等文件,对由供应部门填制的付款通知书进行审查。8.记账前,稽核人员审核反映因固定资产购置业务内容和金额与托收凭证及所附票据记载内容的一致性,并签字盖章。9.对于固定资产购置,主管会计根据托收承付单及所附票据、验收单、质检报告和交接凭证,登记固定资产明细账,登记完毕,核对固定资产明细账发生额与托收承付单或付款凭证的合计金额,并签字盖章。10.固定资产总账会计根据付款凭证登记固定资产总账,登记完毕,核对其发生额与付款凭证的合计金额,并签字盖章。11.在稽核人员监督下,固定资产主管会计与设备管理部门定期核对固定资产明细账结存数与固定资产保管账、卡及固定资产实存数量,并相互取得对方签证。12.固定资产主管会计与固定资产使用部门定期核对固定资产明细账结存数与固定资产保管账、卡及固定资产实存数量,并相互取得对方签证。13.固定资产主管会计与固定资产总账会计定期核对固定资产明细账与固定资产总账发生额与余额,并相互取得对方签证以示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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